一、房屋补偿
这是国有土地拆迁中最重要的补偿内容,评估机构对于被拆迁人房屋价值的评估结果也直接决定着被拆迁人能拿到补偿的多与少。
1、评估时间节点的选择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第十九条规定,第19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征收部门作出征收决定公告会有日期,这个公告的日期,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屋的市场销售价格。
但是在实际拆迁过程中,不少被拆迁人都向在明小编反映:征收方的确按照规定步骤进行评估了,但是正式的拆迁公告和安置补偿方案却是在评估后的几年才发布的,几年的时间房价早已今非昔比,被拆迁人们都觉得亏了,有苦说不出。
因此,拆迁时征收方对于房屋价值的评估不但要参考当时的市场价,还要考虑到评估结果的有效期,超过一年的评估结果不具备参考价值,也不能作为拆迁补偿标准让被拆迁人无故少拿补偿。
2、评估机构的选择
复杂评估被拆迁房屋价值的评估机构应当是由被拆迁人主导、被拆迁人和征收方共同选定的,根据有关法律,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少数服从多数、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等方式。也就是说,要以多数被拆迁人的意愿为准。
在选择评估机构的时候,被拆迁人应该提前审核好参加评选的各机构的资质是否齐全,提前摸清整个流程,如果您稀里糊涂地去投票,那么结果很有可能是您被征收方牵着鼻子走,大概率不会做到公平公正地选择出正规的评估机构。
3、评估方法
房屋价值的评估环节事关您家能获得的拆迁补偿,因此在明小编建议各位被拆迁一定要搞清楚每一个环节,对于每一个细节都不可以马虎对待,否则很有可能让征收方钻了空子,就比如评估方法。
房屋价值的评估方法有很多种,一般是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具体用哪一种。
市场交易法:如果被拆迁房屋的附近有类似的房屋可以参考的就可以用市场交易法来评估,这是比较常见的评估方法;
收益评估法:这种评估方法一般是针对生产经营性的房屋,比如店铺、门面房、企业、厂房等。在拆迁补偿时不仅仅要考虑到房屋的价值,还要结合房屋经营收益等因素综合制定安置补偿方案;
假设开发评估法:主要指还在建设中就被征收的房屋,这种评估法是考虑如果工程建设完成之后,取得怎样的价值,现在因为征收完成不了,就假设按照完成后怎么给补偿的评估方法。
4、评估报告的形式和内容
征收方出具的评估报告内的每一项结果都是要有事实、法律作为支撑的,否则就是无效的评估报告,并且评估报告需要有评估师的签字盖章。
5、评估人员需实地勘察
房屋的价值不只是由市场价来决定的,像是房屋的建造年代、结构、面积、位置、朝向等都会影响房屋的价值,毛坯房的价值一定低于精装修房屋,这也就说明了评估人员入户勘察的必要性。
6、公示评估结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6条规定,房地产评估师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结果。入户调查之后,评估结果是要给到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要在征收范围之内的被征收人公示。
7、被拆迁人申请复核评估结果
评估机构作出来的结果不满意,在10个工作日之内,书面申请,申请复核了,复核可能是维持,或者是略提高,但是依然不满意,依然有异议,10个工作日之内向当地的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搬迁补偿、家具家电移机补偿、临时安置补偿
三、奖励性补偿
四、困难补助
五、停产停业的损失的补偿(限商铺等经营性房屋)
六、房屋装潢、不可移动的设备设施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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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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