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晨律师为不动产征收及行政诉讼业务领域的专业律师。2014年3月入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遍及北京、上海、辽宁、山东、浙江、贵州、广西、陕西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与办理及代理企业、住宅征收拆迁及集体土地征收、行政处罚等案件多达500余件,其中部分案件备受社会关注,为促进法治建设、实现公平正义起到推动作用。执业以来,陈晨律师以专业的业务能力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受到委托人的好评和信任。
农村房屋未确权被亲属侵占时,可通过协商、收集证据、请求政府处理及法律诉讼等途径维护权益。
一、协商解决
1. 直接沟通:与侵占的亲属进行直接、冷静的沟通,明确指出其侵占行为的不当性,并要求其归还房屋。在沟通过程中,可邀请家族长辈或村委会成员作为第三方见证,以增加沟通的可信度和有效性。
2. 提出解决方案: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如给予对方合理的搬离时间等。同时,应明确表达自己的立场和底线,避免因妥协过度而损害自身权益。
3. 保留证据:在协商过程中,务必保留好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相关证据,以备后续可能的法律程序使用。
二、收集证据
1. 历史凭证:搜集能够证明长期使用该农村房屋的相关凭证,如缴纳相关费用的收据、村委会开具的使用证明等。这些凭证能够证明对房屋的合法使用历史,为后续维权提供有力支持。
2. 证人证言:寻求了解情况的邻居、村干部等作为证人,证明对房屋的使用情况及侵占事实。证人证言在法律程序中具有重要的证明力,能够增强维权的说服力。
3. 影像资料:拍摄房屋现状及其上的建筑物、附属设施的照片和视频,以及侵占行为的照片和视频。这些影像资料能够直观地展示房屋被侵占的情况,为维权提供有力证据。
三、请求政府处理
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2. 提交申请: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详细说明房屋被侵占的情况及诉求,并提交收集的证据材料。在申请中,应明确指出侵占行为的违法性和对自身权益的损害,请求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3. 等待调解与处理:政府部门将调查核实情况,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在等待处理期间,应保持与政府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处理进展情况。
四、法律诉讼
1. 行政诉讼:对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政府的处理决定存在错误或不当之处,请求法院撤销或变更处理决定。
2. 民事诉讼: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明确房屋的权属并要求侵占方停止侵占、归还房屋及赔偿损失。在民事诉讼中,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房屋的合法使用权及侵占方的侵权行为,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侵占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诉讼流程:确定管辖法院,提交起诉状,参加庭审,并依据法律和事实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证据。在诉讼过程中,应积极配合法院的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和协助调查工作。
五、确权工作的重要性
1. 预防纠纷:为了避免农村房屋被侵占的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建议尽快进行房屋的确权工作。确权后,房屋的权属将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有效防止他人侵占。
2. 确权流程: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地籍调查和权属审核等程序,以明确房屋的权属关系。在确权过程中,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房屋的合法使用权,并积极配合土地管理部门的调查工作。
3. 法律效力:确权后,房屋的权属将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或破坏确权后的房屋,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继承和赠予的房产交易在法律上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主体、时间、含义以及税收等方面。
1. 主体不同:
- 继承的主体通常是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法定继承人,或根据遗嘱指定的继承人。
- 赠予的主体则是赠与人自愿选择的受赠人,没有法定顺序限制。
2. 时间与条件不同:
- 继承的发生必须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并且通常需要存在合法有效的遗嘱或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
- 赠予则可以在任何时候进行,只要赠与人自愿且受赠人接受即可。赠予合同的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3. 含义不同:
- 房产继承是依照法定程序或遗嘱指定,将被继承人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给继承人的法律行为。
- 房产赠予则是一方(赠与人)自愿把自己的房屋无偿给予他人(受赠人),他人愿意接受并表示接受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
4. 税收不同:
- 房产继承在税收上通常较为优惠,主要费用是继承权公证费用,与房产赠予相比,继承一般不会有营业税、个税以及契税。
- 房产赠予则根据受赠人与赠与人的关系,税收有所不同。如果是直系亲属间的赠予,只需要缴纳契税;如果是非直系亲属间的赠予,则可能需要缴纳契税、个税等税费,个税的计算方法通常与房屋买卖相同,且可能是房屋价值的全额20%。
继承和赠予的房产交易在主体、时间、含义和税收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在进行房产交易时,应当根据个人情况和法律规定选择合适的方式。
拆迁房是否可以更改户主,以及所需的手续,是一个涉及不动产权益变更的问题。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1)拆迁房是否可以更改户主拆迁房在特定条件下是可以更改户主的。但需要注意的是,拆迁安置协议的户主一般不能更改,因为拆迁方会根据房产证上记载的产权人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期间不能进行更名等行为。在取得拆迁后的房产证后,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更。
2)更改户主所需的手续如果拆迁房已经取得了房产证,并且满足变更户主的条件,那么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 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产权调换合同或房屋购销合同等相关材料。
2. 缴纳应缴税收:到当地地税部门缴纳因权益变更而产生的相关税收。
3. 办理维修资金转移登记或缴纳维修资金:如果拆迁房涉及维修资金,需要到房地产维修基金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4. 提交资料并审核:将准备好的资料提交给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会在7个工作日内领取新的证件。
5. 办理国土过户登记:领取房产证后,还需要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国土过户登记,完成整个变更流程。
3)非亲属关系是否可以更改户主非亲属关系之间也可以进行户主的更改,但需要满足上述的更改条件和手续。重要的是要确保所有的变更都是合法、合规的,并且得到了相关部门的批准和认可。
拆迁房在特定条件下是可以更改户主的,但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在办理过程中,建议咨询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或专业律师以获取更详细的信息和指导。
单位分的公房不能继承。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对该房屋只享有使用权,而不具有所有权。因此,从法律上讲,公房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以下是具体的分析:
1. 公房的性质:公房,即公有住房,是指由国家或单位所有的,分配给个人或家庭使用的住房。承租人只享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因此,公房不属于承租人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2. 继承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由于公房并非承租人的个人财产,因此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3. 公房的继承问题:虽然公房不能继承,但承租人的家庭成员在承租人去世后,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继续承租该公房。具体哪些人可以有权利承租,需要根据是否是近亲属、是否共同居住、户口是否在承租房内以及是否照顾原承租人等综合条件由房管局决定。
单位分的公房不能继承。但承租人的家庭成员在承租人去世后,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继续承租该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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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继承和赠予的房产交易有什么区别,拆迁房可以更改户主吗 需要什么手续不是亲属可以嘛
内容审核:陈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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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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