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集体土地可以确权吗,集体土地可以确权吗

咨询
王佳扬律师

王佳扬律师

专业律师 征收拆迁补偿 安置维权 民商争议纠纷

接受过多年法学专业系统的培训和学习,对行政诉讼法有独到且深入的见解,征收拆迁案件处理经验丰富。自执业以来,处理了大量的行政诉讼案件,尤其擅长处理房屋征收、企业征收纠纷等。

城市集体土地可以确权吗,集体土地可以确权吗,城镇集体用地可以买吗

一、集体土地可以确权吗

集体土地可以确权。

集体土地确权是指确认农村集体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工作。这一过程的目的是明晰产权,防止因登记制度不完善而导致的土地权属纠纷。确权工作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的确权登记发证,且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集体土地确权的步骤一般包括:

1. 由村民向本辖区内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 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土地登记资料的初审和审核,审核无异议后发布公告;

3. 公告到期后,报请人民政府审批;

4. 注册登记,填写相关土地登记卡、归户卡等,并进行材料归档;

5. 颁发证书,确认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

因此,集体土地是可以进行确权的,且确权过程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步骤。

二、村民的自留地可以确权吗

农村自留地可以确权。

1)自留地的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其中就包括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这意味着自留地是农民集体所有的一部分,与宅基地、承包地等有所不同,但都具有集体所有的属性。

2)自留地的确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这表明自留地作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可以依法进行确权的。确权的过程就是明确土地的权属关系,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3)自留地的使用与管理

虽然自留地可以确权,但使用者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进行非法转让。自留地主要用于农业生产,改善农民生活条件。如果自留地被抛荒弃耕或使用者家庭进城落户等情况,村集体有权收回自留地。因此,确权后的自留地仍需按照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

农村自留地是可以确权的,但确权过程中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明确土地的权属关系和使用管理要求。

三、孩子是城镇户口 可以在村里确权承包地吗

孩子是城镇户口,一般不能在村里确权承包地。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 农村土地承包权的法律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权是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享有的。该法并未直接规定城镇户口的子女能否在村里确权承包地,但从其立法目的和原则来看,土地承包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

2. 城镇户口与农村土地承包权的关系

- 城镇户口的子女,由于其户籍已经迁出农村,不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此不具备直接承包农村土地的资格。这一原则在土地确权过程中同样适用,即城镇户口的子女不能在村里确权承包地。

3. 特殊情况的考虑

- 尽管一般情况下城镇户口的子女不能在村里确权承包地,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因继承、赠与等合法方式获得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权。这并不意味着他们获得了直接的土地承包权,而是基于其他法律关系的土地使用权。

孩子是城镇户口的,一般不能在村里确权承包地。这是由农村土地承包权的法律规定和城镇户口与农村土地承包权的关系所决定的。在特殊情况下,虽然可能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但这并不等同于直接的土地承包权。

四、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如何确权登记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确权登记是一个涉及土地和房屋权益的重要问题。以下是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确权登记的详细解答:

1)确权登记的前提与依据

1.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是集体土地上房屋确权登记的基础。

2. 登记的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确权登记的具体流程

1. 申请与权属审核:

- 由村民向本辖区内国土资源所(或国土资源分局)提出书面申请。

- 各国土资源所(分局)进行土地登记资料的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审核。

- 经审核无异议的,以国土资源局名义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

- 公告到期后,统一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

2. 注册登记与颁发证书:

- 填写《土地登记卡》和《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填写《土地归户卡》,组装《土地登记簿》,并进行材料归档。

- 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或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

3)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这涉及到集体土地上房屋建设或改造的合法性。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确权登记是一个涉及多个环节和法律法规的复杂过程。村民需要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申请和权属审核,并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和颁发证书。同时,对于特殊情况如土地争议和农用地转用等,也需要依法进行处理和审批。

北京在明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城市集体土地可以确权吗最新规定

#城市集体土地可以确权吗法律依据

#集体土地有证但是没房也可以确权吗

#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的若干规定

#自然资源部2022年加快集体土地确权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还需确权吗

#《关于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国有土地宅基地可以确权吗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管理办法

#城市集体土地可以确权吗现在

#城市集体土地可以确权吗为什么

#城市的集体土地可以过户吗

#城市的集体土地

#城镇居民拥有集体土地使用证能确权吗

#城市集体土地使用证可以过户吗

#城市集体土地房屋怎么交易

#城镇集体用地可以转让或出售吗

#城镇集体用地可以买吗

#城市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可以买卖吗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市集体土地可以确权吗,集体土地可以确权吗,城镇集体用地可以买吗”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村民的自留地可以确权吗,孩子是城镇户口 可以在村里确权承包地吗

内容审核:王佳扬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城市集体土地可以确权吗,集体土地可以确权吗/
已有
2041
报名
李***
182*****23232
报名成功
相关新闻
城阳区拆迁房,房子没有确权有无害处

26年01月29日
宅基地确权后拆迁赔偿,宅基地已确权如果拆迁归谁

26年01月29日
农村土地确权宅基地归谁所有,农村宅基地土地确权是什么意思

26年01月29日
拆迁了还能宅基地确权吗,已享受过拆迁的还能在宅基地上确权登记吗

26年01月29日
广州市养子拆迁安置房确权,法律视角下的权益保障,广州村民安置房可以买卖吗

26年01月29日
土地确权后房屋拆迁补偿,农村宅基地确权后拆迁会补偿吗

26年01月29日
集体房屋产权确认书,村里安置的农房归谁所有,集体土地房屋确权登记..已经算合法的吗

26年01月29日
村镇拆迁政策文件最新,中央一号文件对历史遗留农村无证房屋的确权政策

26年01月29日
未确权的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宅基地确权如果拆迁归谁

26年01月29日
集体土地确权颁证规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规程规定,集体土地确权程序

26年01月29日
集体土地前期工作有哪些,土地征收前期8项工作是什么

26年01月29日
集体土地转让可以开店吗,村里房子可以开店吗现在

26年01月29日
租用集体土地厂房拆迁,青山船厂拆迁补偿标准最新

26年01月29日
集体土地解除协议,民法典土地承包法全文,解决农村集体土地争议的协议

26年01月29日
集体土地盖房的法律规定,农民违建在集体土地盖房违法吗

26年01月29日
集体土地能长期租赁吗,集体土地可以长期租用吗

26年01月29日
街道申请的集体土地,撤镇设街道集体土地怎么办,集体土地审批流程

26年01月29日
农村集体土地可以盖房,农村集体土地建工厂可以吗,农村集体土地盖房子需要什么手续

26年01月29日
停车场使用集体土地,村里用集体土地建停车场合法吗

26年01月29日
什么情况下属于集体土地,村集体土地属于什么性质的土地

26年01月29日
最新新闻
胡大伟: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26年01月29日
李凤章:行政征收不能未经补偿便剥夺占有,间接占有同样应受保护,补偿时应识别真正的占有人

26年01月29日
张蓓:体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中确定原告资格时,只要具备合法基础即可,不必强调现实使用。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26年01月29日
在明律所成功举办第16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聚焦司法鉴定革新,共话行政法治未来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26年01月29日
“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研讨会”在京圆满举办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6年01月29日
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京举行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6年01月29日
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成功举办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6年01月29日
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许水云案”的里程碑意义,法律专家共议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与困境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6年01月29日
第十一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于在明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6年01月29日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

26年01月29日
精英律师团队
查看全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