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只转不征可以吗,只转不征土地审批程序

咨询
闫会东律师

闫会东律师

副主任 创始合伙人 督导律师 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 企业征迁业务 公房私房征迁业务 公司日常法律服务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创始合伙人、督导律师、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同时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政府法制研究会会员,北京市行政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被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授予先进个人荣誉证书。

集体土地只转不征可以吗,只转不征土地审批程序,2021年集体土地转国有土地不用交土地出让金

一、只转不征土地审批程序

只转不征土地审批程序主要涉及农用地的转用,但不涉及土地征收。以下是该程序的详细步骤:

1)预选符合规划的农用地

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向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这是确保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重要步骤。

2)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并提交用地申请

确认农用地可用于建设后,应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并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由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由用地单位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建设部门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提交用地预审申请

农用地转用经依法批准后,用地单位应持《选址意见书》两年内向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4)办理立项等手续

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部门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

5)提交用地正式申请

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各项审批文件,向原作出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6)拟定转用方案并报批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并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这一步骤中,不涉及土地征收的相关程序。

七、土地转用实施

经批准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具体负责实施农用地的转用,包括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原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并签订相关协议,确保转用过程的顺利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整个只转不征土地审批程序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只转不征土地审批程序

只转不征土地审批程序主要涉及农用地的转用,但不涉及土地征收。以下是该程序的详细步骤:

1)预选符合规划的农用地

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向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这是确保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重要步骤。

2)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并提交用地申请

确认农用地可用于建设后,应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并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由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由用地单位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建设部门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提交用地预审申请

农用地转用经依法批准后,用地单位应持《选址意见书》两年内向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4)办理立项等手续

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部门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

5)提交用地正式申请

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各项审批文件,向原作出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6)拟定转用方案并报批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并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这一步骤中,不涉及土地征收的相关程序。

七、土地转用实施

经批准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具体负责实施农用地的转用,包括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原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并签订相关协议,确保转用过程的顺利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整个只转不征土地审批程序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不可以转让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但需满足一定条件和程序。

1)转让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中的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前提是土地必须用于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过依法登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得到政府部门的同意,并确保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如果是私自转让,即使双方达成了协议,农村集体组织也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2)转让程序

1. 土地所有权人需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将土地交由单位或个人使用,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

3.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需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3)其他注意事项

1.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仅在集体成员内部流转,不能用于非农业建设。如果因破产、兼并等情形导致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

2. 宅基地使用权、自留土地使用权以及公用企事业土地使用权等不同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其转让和使用也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和限制。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前提下是可以转让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需严格遵守相关程序和规定,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权益的合法保障。

用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能

集体土地使用权一般不能用于抵押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因此,除非有特别的法律规定允许,否则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用作抵押。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一般不能抵押,但如果在该集体土地上建有房屋或其他建筑物,并且抵押人对其拥有处分权,那么这些建筑物是可以抵押的。当然,这也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当地的法律法规来确定。

如果考虑使用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贷款,建议先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或律师,了解当地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以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

能用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

集体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可以抵押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这意味着,除非有特别的法律规定允许,否则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用于抵押贷款。因此,在一般情况下,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具备抵押贷款的资格。请注意,具体情形也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或当地相关部门。

style":""}

四、农村集体土地规划绿地为什么可以不征地

农村集体土地规划为绿地并不直接等同于征地。征地是一个特定的法律程序,涉及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和补偿问题,而土地规划为绿地只是土地利用的一种方式,不一定涉及土地所有权的改变。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土地规划与征地的区别

1. 土地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确定土地用途、安排各类用地的重要依据。将土地规划为绿地,只是确定了该地块未来的用途,并不意味着一定要进行征地。

2. 征地:征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给予被征地农民补偿的行为。征地需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征地程序、补偿标准等规定。

2)为何农村集体土地规划为绿地可以不征地

1. 土地利用的灵活性:土地规划为绿地后,其实际使用方式可能多种多样,如作为城市绿肺、生态公园等。这些用途并不一定需要改变土地的所有权,因此无需进行征地。

2. 尊重农民土地权益:农村集体土地是农民的重要财产,征地需要给予农民合理的补偿。如果仅仅是将土地规划为绿地,而不改变其所有权,可以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

3. 法律法规的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并未规定所有规划为绿地的土地都必须进行征地。相反,这些法律法规强调了土地利用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持续性,鼓励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土地。

3)特殊情况下的征地

虽然农村集体土地规划为绿地通常不需要征地,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国家需要建设大型公共设施或进行其他重要项目时,可能会涉及征地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征地操作,并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的补偿。

农村集体土地规划为绿地并不直接等同于征地。征地是一个复杂的法律程序,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土地规划为绿地只是土地利用的一种方式,其是否涉及征地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北京在明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集体土地只转不征可以吗法律依据

#集体土地只转不征的相关政策及权限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可以买卖吗

#集体土地租赁合同最长可以签多少年

#集体土地房屋可以买卖吗

#农村集体土地可以买卖吗买卖合法

#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

#农村集体土地是否可以买卖

#集体土地可以买卖吗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集体土地只转不征啥意思

#集体土地转不动产

#集体土地不可以转让吗

#集体土地不能转让的法律依据

#集体土地可以不同意征收吗

#集体土地转个人好转吗

#集体土地转用和征收什么意思

#集体土地未经征收能转化为国有土地吗

#2021年集体土地转国有土地不用交土地出让金

#集体土地怎么换成不动产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集体土地只转不征可以吗,只转不征土地审批程序,2021年集体土地转国有土地不用交土地出让金”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只转不征土地审批程序,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不可以转让

内容审核:闫会东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集体土地只转不征可以吗,只转不征土地审批程序/
已有
2041
报名
李***
182*****23232
报名成功
相关新闻
村集体土地收回法律规定,村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6年02月06日
集体土地使用证保管,民法典里关于集体土地租赁的规定

26年02月06日
村里集体土地建房怎么办,可以在集体土地上建房吗

26年02月06日
未办证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未确权的土地属于谁

26年02月06日
集体土地房屋继承怎么办,农村宅基地房屋继承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26年02月06日
农村集体土地查封几年,小产权房最新政策2025年

26年02月06日
集体土地租赁有效期,集体土地使用证会过期吗

26年02月06日
什么人有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是归谁所有

26年02月06日
贵州集体土地租赁合同,集体土地使用证会过期吗

26年02月06日
集体土地厂房有证吗,租用集体土地建厂房属于违建吗

26年02月06日
拆迁国有土地自建房怎么补偿赔偿,国有土地上的宅基地被征收补偿办法

26年02月06日
国有土地无证房拆迁补偿标准,中央对无证房屋在拆迁时如何赔

26年02月06日
拆迁房屋土地的计算,征收国有土地时房屋拆迁面积如何算的

26年02月06日
2017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2017年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6年02月06日
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税,集体土地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

26年02月06日
集体土地如何转为国有,集体土地如何变更国有土地

26年02月06日
国有土地房产拆迁和征收的区别,国有土地拆迁是不是土地和住宅分开赔偿

26年02月06日
国有土地拆迁补偿第十九条,拆房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赔偿

26年02月06日
参照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标准,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2

26年02月06日
拆迁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补偿两种,拆迁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赔偿一样吗

26年02月06日
最新新闻
胡大伟: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26年02月06日
李凤章:行政征收不能未经补偿便剥夺占有,间接占有同样应受保护,补偿时应识别真正的占有人

26年02月06日
张蓓:体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中确定原告资格时,只要具备合法基础即可,不必强调现实使用。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26年02月06日
在明律所成功举办第16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聚焦司法鉴定革新,共话行政法治未来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26年02月06日
“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研讨会”在京圆满举办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6年02月06日
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京举行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6年02月06日
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成功举办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6年02月06日
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许水云案”的里程碑意义,法律专家共议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与困境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6年02月06日
第十一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于在明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6年02月06日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

26年02月06日
精英律师团队
查看全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