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

咨询

沪府发〔2011〕75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征地范围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中实施房屋补偿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补偿原则)


征地房屋补偿,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条件,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土地管理部门是本市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农业、社会保障、房屋管理、财政、工商、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五条(补偿主体与实施部门)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下属的征地事务机构(以下称“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六条(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程序)


征地房屋补偿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成部分。征地补偿安置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拟征地告知后不得实施的行为)


在征收集体土地依法报批前,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公布《拟征地告知书》,告知征地房屋补偿的政策依据以及本条第二款的要求,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日。


《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但限制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一)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三)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四)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五)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八条(房屋调查确认)


《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会同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对拟征地范围内宅基地及房屋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纳入征地补偿登记范围。调查结果应当经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确认,并在拟征地范围内公布。


第九条(房屋补偿费用)


房屋补偿费用包括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应当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前足额到位,并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在交付时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本市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要求,并做到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


第十条(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收集体土地依法批准后,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被征地所在的镇(乡)、村予以公告(以下称“征地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10日。


征地公告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拟订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并纳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0日。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的补偿方式;


(二)补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三)安置房屋坐落、单价;


(四)土地使用权基价;


(五)价格补贴;


(六)签约期限;


(七)其他事项。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就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听取相关权利人意见。相关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根据征求意见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房屋补偿方案。


第十一条(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与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应当按照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协商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地点、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计户标准和面积确定)


征地房屋补偿应当以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第十三条(建制撤销的居住房屋补偿)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宅基地使用人或者居住房屋所有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房屋调换。选择产权房屋调换的,应当结清货币补偿金额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的差价。


前款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


本条及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价,是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


本条及第十四条规定的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十四条(建制不撤销的居住房屋补偿)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该居住房屋户内成员全部转为非农业户籍的,补偿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该居住房屋户内成员未全部转为非农业户籍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补偿:


(一)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宅基地使用人可以在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二)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价格补贴)×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支付给提供宅基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


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居住房屋的其他补偿)


征地房屋补偿,还应当对宅基地使用人或者居住房屋所有人补偿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已批未建的房屋补偿)


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文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新房在建工程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重置价补偿;建房批文规定应当拆除尚未拆除的旧房,可以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价格补偿。本条规定的重置价,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


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文但新房尚未开工或未建造完毕的,其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按照建房批文规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建房批文规定允许保留旧房的,应当将旧房面积和建房批文规定的新建建筑面积一并计算。建房批文规定应当拆除尚未拆除的旧房、已自行拆除的旧房,不得给予土地使用权基价补偿和价格补贴。


第十七条(可建未建的房屋补偿)


征地公告时,符合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申请条件的村民家庭,因建设规划控制等原因未新建、扩建住房的,现住房建筑面积以征地公告时符合农村村民建房申请条件的人数计算;低于现行农村村民住房可建面积标准的部分,可给予土地使用权基价补偿和价格补贴,但他处有经批准建造的农村住宅、已享受过福利分房或已享受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人数除外。每户可建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总和,不得高于当地现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标准,且不作分户计算。


上述可建建筑面积的认定,应由具备条件的农村村民家庭提出申请,房屋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照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标准进行审核,并在征地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可建建筑面积认定证明。


第十八条(超标准建房的补偿)


虽经建房批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超过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标准的建筑面积,可给予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价补偿,但不给予土地使用权基价补偿和价格补贴:


(一)在批准建房时,超过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标准审批的;


(二)在批准建房时,只批准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未明确房屋层数、建筑面积的。


超标准建筑面积,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认定。


第十九条(非居住房屋的补偿)


对非居住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房屋所有人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房屋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房屋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


第二十条(非居住房屋的其他补偿)


对非居住房屋,还应当补偿下列费用:


(一)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二十一条(其他房屋及设施的补偿)


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除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以外的非居住房屋,以及其他构筑物的补偿,按照本市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的处理)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对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不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估价机构的确定)


征地房屋补偿中涉及需要评估的,估价机构由被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在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中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也可以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估价机构确定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与估价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协议。


第二十四条(征地房屋补偿的评估)


征地房屋补偿的评估时点,为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之日。


评估的技术规范,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征地房屋补偿协调)


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区(县)征地事务机构与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根据经批准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制定具体补偿方案,提供给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具体补偿方案应当包括补偿标准、安置房屋的地点、搬迁期限等内容。


在答复期限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调。答复期限届满,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未作答复或者答复不同意的,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按照具体补偿方案实施补偿。


第二十六条(责令交出土地)


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已经依法得到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限期交出土地。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出具行政决定书。


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在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的,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补偿结果公开)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征地房屋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结果在被征地范围内向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公布。


区(县)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地房屋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八条(已征未拆地块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


本规定施行前已办理征收集体土地手续,并已完成土地、青苗、集体资产补偿和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手续,尚未实施房屋补偿,本规定施行后实施房屋补偿的,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编制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公告,并按照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听取意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人员培训)


从事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市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第三十条(举报处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三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2年4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沪府发〔2002〕13号)同时废止。征收集体土地后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
已有
2041
报名
李***
182*****23232
报名成功
相关新闻
2021山地征收补偿标准

17年11月0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17年11月03日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相关法律规定

17年11月0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17年11月03日
搬迁国家怎么赔偿标准

17年11月03日
集体土地征地拆迁案例:两份《限期拆除决定书》被判违法——梁红丽律师宁夏回族自治区赢得胜诉

17年11月03日
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17年11月03日
2021最新征地补偿标准

17年11月03日
房屋征收专业律师可靠吗

17年11月03日
土地赔偿款

17年11月03日
国有及农村土地征地拆迁补偿费有哪些,应该归谁所有

17年11月03日
本所刘勇进律师代理的被告何某与原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胜诉

17年11月03日
由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襄阳市曾先生诉襄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限期改正通知书案胜诉

17年11月03日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款如何发放

17年11月03日
2018年4月26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梁红丽律师代理的政府房屋补偿决定行政纠纷案

17年11月03日
2019年2月2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谈话本所马丽芬律师、闫会东律师代理的李某诉北京市区房山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

17年11月03日
2018年10月1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马丽芬、闫会东律师代理的合同纠纷案

17年11月03日
2020年7月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20法庭网上开庭审理本所黄艳律师团队代理的许先生、张女士诉北京市丰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行政强制纠纷一案

17年11月03日
公益普法行动进行时:杨在明律师讲拆迁谈判

17年11月03日
2017年8月8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周涛律师代理的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纠纷案

17年11月03日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五年,我们一起走过!

17年11月03日
征地拆迁中心方案,农村征地拆迁,谁是征收的主体

17年11月03日
拆迁引发的伦理亲情之争:你是要房子,还是要亲情?

17年11月03日
征地拆迁赔偿多少补偿,国家对征用农民土地补偿新标准是多少

17年11月03日
房屋买卖过程中遭遇征收但尚未过户,征收补偿协议由谁来签?

17年11月03日
安康征地拆迁赔偿标准,安康征地补偿标准

17年11月03日
违法建筑征地拆迁不赔吗,违章建筑 拆迁

17年11月03日
征收维权的那些套路,你能成功“套路”吗?

17年11月03日
农村拆迁有房产土地证户口不在原籍因小孩读书户口迁出现在要怎么办

17年11月03日
深圳征地拆迁怎么赔偿,深圳拆迁赔偿方案

17年11月03日
2017年11月16日安徽省阜阳市阜南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管、公安分局、京九路街道办事处拆迁违法及赔偿案

17年11月03日
由本所黄艳律师代理的平凉孙女士诉徐先生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合同履行纠纷一案胜诉

17年11月03日
2019年3月29日武汉铁路运输法院二号法庭开庭审理本所王金龙律师代理的武汉苗女士等四人诉武汉市武昌区房屋征收办违法拆迁一案

17年11月03日
2018年8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梁红丽律师代理的资源部不履行查处责任案

17年11月03日
2018年3月26日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武陵源区城管拆迁决定案

17年11月03日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款如何发放

17年11月03日
2017年5月24日平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本所闫会东、张伟律师代理的劳动争议案

17年11月03日
承包集体林地征收补偿款归谁

17年11月03日
本所赵延勇律师代理的贵州省从江县梁先生等四人诉从江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违法纠纷一案胜诉

17年11月03日
本所王金龙律师代理的湘潭陈先生诉湘潭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协议一案胜诉。

17年11月03日
2019年7月18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所马丽芬律师、闫会东律师、张伟律师代理的北京柏盛名匠标识制作有限公司诉刘永、刘金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17年11月03日
修高铁占农村房屋怎么赔偿

17年11月03日
2018年9月27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纪召兵、肖卫红律师代理的政府拆迁违法纠纷上诉案

17年11月03日
违建拆除怎么补偿

17年11月03日
土地占用怎么补偿

17年11月03日
2018年内蒙赤峰红山区东城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方案

17年11月03日
承包集体林地征收补偿款归谁

17年11月03日
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

17年11月03日
2017年11月2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梁红丽律师代理的政府行政复议决定行政纠纷案

17年11月03日
拆迁补偿安置不合理,拆迁户该怎么办?—— 在明疑难案件研讨第三期

17年11月03日
最新新闻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免费咨询能问出什么,问不出什么 摘要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17年11月03日
北京拆迁律师咨询为什么找专办团队,北京在明律所的四条理由 摘要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17年11月03日
北京律师拆迁咨询:第一次问律师,问什么才不白问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17年11月03日
遇到违法强拆正确维权方法:程序、期限和能要的赔偿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17年11月03日
遇到强拆保留哪些证据,这七样当晚就得拍下来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17年11月03日
合法强拆和违法强拆区别在哪,三条线一对就清楚,维权途径也分两套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17年11月03日
政府强制拆房子怎么办?先弄清这一步合不合法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17年11月03日
北京在明律所官方电话只有一个,接到陌生号码要多问一句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

17年11月03日
北京在明律所介绍优势:一间只做征地拆迁的所,凭什么被记住

北京在明律所介绍的核心是「专一」,2012 年创办,只做征地拆迁与行政争议。

17年11月03日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怎么样?这四件事您自己就能查

一家所怎么样,别人说了不算。设立与执业是否合规、只做哪一块、案例能不能对上,自己查一遍最稳。

17年11月03日
精英律师团队
查看全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