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专业法律素养,严谨的工作态度。在不动产征收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业至今,参与办理的行政系列案件百余件。曾办理过多起民事系列案件以及刑事案件。
宅基地上房屋拆迁安置人口的认定,需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具体如下:
一、户籍状况
1. 常住户口:具有拆迁范围内的常住户口,通常是认定安置资格的基础条件,包括原始村民及因婚姻、出生等正常原因迁入的人员。
2. 特殊户籍情况:在校学生、现役军人,虽户籍暂时迁出,仍视为安置人口;服刑人员虽户口被注销,但保留村集体成员资格的,也应认定为安置人口。
二、实际居住情况
1. 长期居住:长期、稳定地居住在宅基地上,是认定安置人口的重要考量因素。这要求人员在宅基地上有实际的居住行为,且该居住地为主要生活场所。
2. 非本村户籍实际居住者:对于户籍不在本村,但在宅基地房屋内实际居住多年,且以该房屋为主要生活场所的人员,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安置人口。
3. 空挂户限制:仅将户口登记在本村,但不实际居住、生活的人员,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安置人口。
三、与宅基地的权属关系
1. 权属证明:被拆迁人需证明其与宅基地之间存在直接的权属关系,如拥有宅基地使用权证或其他合法证明文件,这是确认其作为安置对象的必要前提。
2. 房屋共有人:虽非宅基地使用权人,但属于宅基地上房屋共有人的,也可能被认定为安置人口,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安置房新增人口的新标准主要围绕政策规定的特殊群体、婚姻及生育情况、以及户籍回迁等情形来确定。以下是对这些标准的详细阐述:
一、政策规定的特殊群体
1. 胎儿权益:若拆迁公告发布时,妇女已怀孕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腹中胎儿在出生后是活体的,应计入安置人口。
2. 服兵役人员: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军人,通常被视为安置人口,以保障其权益。
3. 在校学生:原本户籍在拆迁范围内,因求学将户口迁至学校的大中专院校学生,通常会被认定为安置人口。
4. 服刑人员:户籍在拆迁范围内的服刑人员,在拆迁安置时通常会将其计入安置人口。
二、婚姻及生育相关情况
1. 新婚迁入:在拆迁安置方案确定前,因合法婚姻关系将户口迁入拆迁范围内的一方,应被纳入安置人口。
2. 生育子女:在拆迁安置期间新出生的婴儿,只要符合户籍管理规定和计划生育政策,应及时登记为安置人口。
三、户籍回迁情况
- 原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本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特殊原因将户口迁出,但在拆迁公告发布前又将户口迁回本村的人员,部分地区会根据其具体情况将其认定为安置人口。
拆迁安置确定安置人口的依据并非仅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是综合考虑户籍、实际居住情况及政策规定等多方面因素。具体分析如下:
1. 户籍为基础:拆迁安置人口的确定,一般以被拆迁农户的合法户籍登记人口为依据。这意味着,户籍是被认定安置人口的重要条件,但并非唯一条件。只有具有本村户籍的人员,才有可能被纳入安置范围。
2. 实际居住情况:除了户籍,实际居住情况也是确定安置人口的重要考量因素。被拆迁人是否在本村有合法的住房并长期居住,是判断其是否应被纳入安置范围的关键。这有助于防止那些虽然户籍在村但并未实际居住的人员被错误地纳入安置范围。
3. 政策与法规的遵循:具体的认定标准可能因地区而异,需参照当地政府的拆迁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政策和法规会明确哪些人员属于安置范围,以及享受何种安置待遇。例如,对于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在校大中专学生及正在服刑人员等特殊群体,如果他们的户籍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则通常会被视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计入安置人口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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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律临律条-安置房新增人口新标准,拆迁安置确定安置人口的依据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吗
内容审核:席炎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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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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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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