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组织不起来的听证
江苏的王先生和村里的老邻居们去年就听说政府要征收村里的地搞建设,不明就里的村民们跑去问村委会,村委会遮遮掩掩不把话说明白。今年3月份,村里贴出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村民们这才明白是因为什么要征地。可是看到具体征地补偿方案,村民们都炸锅了,按照这个补偿方案村民们不仅失去现在的土地和房屋,还要另外出钱购买统一建设的新农村楼房。对于没有出去打工的家庭,这无异于丢了饭碗还丢了住房,说什么都不能同意这样的方案。村民们听说可以申请听证表达自己对征地补偿的意见,于是就联名向当地国土部门申请听证程序。漫长的等待终于等到国土部门的回复,要求申请人补充听证申请材料。在补充完听证材料后,就再也没有关于听证的任何消息。至今距离征地公告上载明的听证申请日期过去两个月了,村民们再也不能等待了。于是以当地国土部门不履行组织听证职责违法、此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事关被征地村民的切身利益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责令当地国土履行组织听证的法定职责。
律师说法:究竟能不能诉听证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三条“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需要报政府批准的事项的主管部门组织……本规定所称需要报政府批准的事项,是指依法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但主要由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的事项,包括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等。因此关于征地补偿的听证理应由当地国土部门组织。
村民们以当地国土为被告提起的行政诉讼完全符合行政诉讼的法定条件,在法院立案后,当地政府和国土部门对村民的维权要求有了更多的关注,间接地推动了维权的进展。
关于以国土为被告提起的行政诉讼是否可以获得法院的支持,这在法律上是存在争议的。
(2016)苏06行终69号判决书和(2016)最高法行申1972号 ,法院均认为:组织听证仅是实施土地征收行为中的程序性事项,并非终局性的行政行为,法律未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在多长时间内组织听证作出强制性规定,行政机关何时组织听证仍处于待定状态,对原告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
而在这个案例中,以当地国土不履行组织听证职责为由提起诉讼,已经表达了村民们对征地补偿的不满意,不论法院判决如何,提起的诉讼都对征地维权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这就是征地拆迁律师所说的:胜诉不是维权成功的唯一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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