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组织不起来的听证
江苏的王先生和村里的老邻居们去年就听说政府要征收村里的地搞建设,不明就里的村民们跑去问村委会,村委会遮遮掩掩不把话说明白。今年3月份,村里贴出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村民们这才明白是因为什么要征地。可是看到具体征地补偿方案,村民们都炸锅了,按照这个补偿方案村民们不仅失去现在的土地和房屋,还要另外出钱购买统一建设的新农村楼房。对于没有出去打工的家庭,这无异于丢了饭碗还丢了住房,说什么都不能同意这样的方案。村民们听说可以申请听证表达自己对征地补偿的意见,于是就联名向当地国土部门申请听证程序。漫长的等待终于等到国土部门的回复,要求申请人补充听证申请材料。在补充完听证材料后,就再也没有关于听证的任何消息。至今距离征地公告上载明的听证申请日期过去两个月了,村民们再也不能等待了。于是以当地国土部门不履行组织听证职责违法、此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事关被征地村民的切身利益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责令当地国土履行组织听证的法定职责。
律师说法:究竟能不能诉听证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三条“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需要报政府批准的事项的主管部门组织……本规定所称需要报政府批准的事项,是指依法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但主要由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的事项,包括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等。因此关于征地补偿的听证理应由当地国土部门组织。
村民们以当地国土为被告提起的行政诉讼完全符合行政诉讼的法定条件,在法院立案后,当地政府和国土部门对村民的维权要求有了更多的关注,间接地推动了维权的进展。
关于以国土为被告提起的行政诉讼是否可以获得法院的支持,这在法律上是存在争议的。
(2016)苏06行终69号判决书和(2016)最高法行申1972号 ,法院均认为:组织听证仅是实施土地征收行为中的程序性事项,并非终局性的行政行为,法律未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在多长时间内组织听证作出强制性规定,行政机关何时组织听证仍处于待定状态,对原告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
而在这个案例中,以当地国土不履行组织听证职责为由提起诉讼,已经表达了村民们对征地补偿的不满意,不论法院判决如何,提起的诉讼都对征地维权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这就是征地拆迁律师所说的:胜诉不是维权成功的唯一指标。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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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