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群杰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长期专注于行政法领域,熟悉全国近二十余省市的征地拆迁法规与政策要求,善于迅速梳理案件脉络、精准识别关键问题,对大型企业及群体性征收补偿案件纠纷的解决具有丰富经验;能综合运用诉讼、复议、协商等多元策略,成功为众多企业与个人当事人争取到公平补偿与合法权益,多次实现“以打促谈”“以诉促调”的良好效果。多个承办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
房屋征收协议无效时,法院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1)返还财产与折价补偿
1. 返还财产:协议无效后,双方应互相返还因协议取得的财产。若被征收人已领取补偿款,需返还给征收方;若房屋未拆除,征收方应返还房屋。
2. 折价补偿:若房屋已被拆除,无法恢复原状,征收方应按房屋市场价值进行折价补偿。补偿金额需考虑房屋面积、结构、装修、市场价值等因素,并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赔偿损失
1. 过错原则: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2. 损失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如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间接损失(如预期经营损失)。征收方过错时,还需赔偿被征收人的信赖利益损失;被征收人过错时,需赔偿征收方的前期调查、评估等费用。
3)重新协商与法律救济
1. 重新协商:双方可在合法、公平、自愿的基础上重新协商补偿事宜,并签订新的协议。
2. 行政复议与诉讼:若协商无果,被征收人可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合理补偿。
确认拆迁安置协议无效后怎么处理
拆迁安置协议的无效指的是不符合相关法律,拆迁方和被拆迁人签订的协议,经法律确定后,签订协议即日起就是没有任何法律保护,这种所谓的协议都会对另一方造成潜在不利,甚至造成损失。
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可以归纳为三种:
第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补偿协议。什么叫重大误解呢?比如说双方在补偿协议里载明被征收拆迁人的厂房面积经征收拆迁方鉴定为10000平方米并以此为单位签订了补偿协议,然后企业再次鉴定之后发现自己厂房有12000平方米,就是说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里对应该补偿的面积存在很大的争议,或者说是误解,这种情况下是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仲裁机构撤销补偿协议的。
第二,补偿协议的内容显失公平。这种情况是说双方签订的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存在明显的不公平情况,比如企业自愿将厂房土地无偿出让给征收方,或者以每平米100元的补偿价格出让土地,任何一个存在理性的人都能看出补偿协议中双方权利与义务是不平等的,这种情况是可以请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仲裁机构裁定撤销补偿协议的。
第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补偿协议。这种情况其实在征收拆迁的案件中比较常见,征收拆迁方或是许以重利承诺当事人带头接受低价拆迁补偿协议将获得多少的现金补助,或是以威胁恐吓手段乃至于限制当事人及亲属人身自由逼迫其签订补偿协议。法律在这方面就明确规定了,这类型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
若拆迁协议被判决无效,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首先,依据《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以,拆迁双方需返还基于协议取得的财物。
若被拆迁人已交付房屋,拆迁方应返还相应补偿款及孳息;若拆迁方已支付补偿款,被拆迁人需退还。
其次,若一方存在过错导致协议无效,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失。
如拆迁方欺诈、胁迫等致协议无效,被拆迁人可主张赔偿房屋差价等损失。
双方可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进一步维护权益。
✎梁某某与徐某某、刘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梁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刘某某与梁某某于1997年5月5日签订的房屋对换《合同》无效;
2.徐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向梁某某返还其已收取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西路12号的首层东边商铺69平方米及二楼东套间82平方米的相对应金额的征收补偿款2309855.49元;
3.徐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梁某某与刘某某的亲属就征收该房屋和宅基地的补偿事宜进行多次协商,在梁某某考虑过程中,刘某某的亲属在梁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新华街道办事处就该宅基地及地上房产的征收补偿事宜达成书面拆迁补偿协议并已收取全部宅基地及地上房产补偿款。
案件受理费25278.84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12639.42元,被告徐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负担12639.42元,驳回原告梁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赵某某、李某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二被告于2002年2月4日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无效;
2.判决由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58万元;
3.判决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李某某萍利用虚假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及《见证书》,拆迁补偿得到易门县龙泉街道南华街354号房屋,该房屋现价值为140万元,该房屋原本应属于原告享有,却被被告占用至今,故请求法院判决由被告给付原告该房屋的租金共计18万元(计算方法:
18年×1万/年﹦18万元)。
案件受理费计100元(原告赵某某已预交),由原告赵某某负担,驳回原告赵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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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法院判决拆迁协议无效后怎么办理,拆迁协议被判无效重新签订协议
内容投稿:尤慧
内容审核:李群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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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