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娴熟掌握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案件的思维模式和工作方式,擅长处理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案件,类型包括住宅拆迁、商铺拆迁、企业拆迁、营业用房拆迁、违建拆除、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集体维权大型诉讼及土地征收、拆迁行为引发的刑事案件辩护等。
承包集体土地到期后,续包方式需根据土地类型及承包方式确定,具体如下:
1)家庭承包的耕地、草地、林地续包
1.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耕地承包期为三十年,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经批准可延长。
2. 续包方式:
▷耕地:承包期届满后自动延续三十年,无需重新签订合同,村集体应直接办理续期手续。
▷ 草地、林地:承包方需在届满前向村集体提出续期申请,说明理由及土地现状。村集体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续期事项(如期限、费用),双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并办理登记备案。
2)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续包
1. 法律依据: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土地,续包依据原承包合同约定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
2. 续包方式:
▷ 查看原合同:检查合同中是否约定续期条款(如优先承包权、续期条件)。
▷ 协商续期:若无约定,承包方需与村集体协商续期条件(如期限、费用),达成一致后签订新合同。
▷ 履行程序:新合同需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并办理土地登记等手续。
3)续包注意事项
1. 提前准备:了解承包到期时间,提前与村集体沟通续包事宜。
2. 材料准备:根据要求提供身份证明、原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文件。
3. 合规操作:续包过程需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强迫交易或违规操作。
法律分析:
土地承包合同到期不续签的话,这个取决于承包合同上有没有续签的规定,如果没有,原则上是可以不续签,合同自然终止,如果有续签的规定,要么继续续签,或者另一方有权利追究违约责任,要求补偿金,合同失效日期一般根据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当农业用地的承包经营期限届满之后,该村集体将有权利对继续承包进行重新发包,并且需要同承包方签订相应的承包协议。
在这套流程中,村集体首先要制定出一份合理的分配方案,然后将其提交给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深入的审议和表决。
以尊重公平性为原则,在分配时应该限定在发包当时就已经具备本集体成员资格的全体人员范围之内,实行平均分配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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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集体土地承包年限到期怎么办,村集体承包的土地到期
内容投稿:康安
内容审核:聂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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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