秉承“忠于法律,只为委托人争取合法利益”的服务理念,先后在山东、河南、江苏、北京、辽宁、福建、安徽、陕西等地参与办理百余件征地拆迁案件。
对于开荒四十年的荒地征用款归属问题,我们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1)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界定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对于开荒的荒地,若其原本属于国家所有且未确定使用权,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2. 若开荒的荒地属于村集体所有,且已经村集体村民表决同意,并与集体签订了承包合同,则开荒者享有承包期内的土地使用权。
2)征用补偿款的分配原则
1. 当荒地被征用时,补偿款通常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 土地补偿费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丧失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应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若荒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则此部分补偿款应归集体,由集体分配至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
3. 安置补助费是用于安置因征地而失去土地的农民的费用。若开荒者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则此部分费用应归开荒者所有。若村集体对开荒者进行了安置,则此部分费用可交给安置该村民的单位。
4.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是对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损失进行的补偿,应归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若开荒者在荒地上种植了作物或建设了附着物,则此部分补偿款应归开荒者所有。
3)特殊情况的处理
1. 若开荒者未经村集体和国土部门授权批准而私自开垦使用荒地,则属于非法占用集体和国家土地,不能获得征收补偿款。
2. 若开荒的荒地属于国家所有,且开荒者已经国土部门审批获得荒地使用权,则开荒者可以获得荒地征收补偿款。
开荒四十年的荒地征用款的归属问题需根据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征用补偿款的分配原则进行综合分析。若荒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则征用补偿款应归集体所有,由集体分配;若荒地属于国家所有且开荒者已获得使用权,则征用补偿款中的土地补偿费应归国家所有,但开荒者可以获得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同时,需注意特殊情况的处理,确保征用补偿款的合理分配。
法律分析:
农村土地常见的类型有旱地、水田、林地、菜田、住宅、道路、荒山荒地等,种类不同补偿金额也不同,具体如下:
1、旱地分为耕地旱地和农田旱地,征收补偿标准都是一亩补5.3万元。2、水田分为耕地水田和农地水田,其中耕地水田是每亩地补偿9万元,农地水田一亩补偿9.9万元。3、征收林地及农用地一亩补偿13.8万元。4、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每亩补偿13.6万元。5、征收农村未利用地,包括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等,一亩补偿2.1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
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根据相关政策的规定开荒者有权使用被开荒的土地,可以用来耕种,但不能用于建房。
对于开荒地,一般是维持原有开荒者的使用权。
但如果原有开荒者在开荒后又撂荒,后续的开荒者能否取得开荒地的使用权,要看前一个开荒者是否构成了撂荒的事实。
如果种植一年生的作物,一直过了两年都没有人再打理,可以视为是撂荒。
具体的法律规定如下: 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3、《土地承包法》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十八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五十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第六十四条 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郭某某、固镇县连城镇澥河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郭某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判令被上诉人返还截留上诉人的土地使用权流转费275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在上诉人辛苦开荒土地时,无所作为,现在却以土地所有权人自居,截留上诉人土地使用权流转费用,是明显的别人种果树,自己摘桃子的行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88元,由郭某某负担。
✎郭某某、固镇县连城镇澥河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郭某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判令被上诉人返还截留上诉人的土地使用权流转费3375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在上诉人辛苦开荒土地时,无所作为,现在却以土地所有权人自居,截留上诉人土地使用权流转费用,是明显的别人种果树,自己摘桃子的行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44元,由郭某某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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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开荒40年土地被国家收回怎么赔偿,40年前的开荒地能回收吗
内容投稿:乐乐
内容审核:董俊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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