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从事房屋征收补偿、土地征收补偿、强制拆除等征地拆迁方向业务。曾参与多起群体性征拆案件,熟悉房屋及土地征拆流程及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程序,办案能力强,具有丰富的征地拆迁从业经历。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更改的,具体方式包括互换、转让等流转方式。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1.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这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通过互换、转让等方式更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也规定,承包方享有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
2.流转程序与登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意味着,虽然互换、转让行为在当事人之间有效,但为了对抗善意第三人,建议进行登记。
▷ 流转过程中,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明确流转的具体条件、期限等,并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3.流转后的权益保障:
▷ 流转后,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享有原承包方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使用、收益以及依法进行再流转等。
▷ 若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通过互换、转让等流转方式进行更改的,且流转行为应依法进行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以确保流转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分析:
土地承包权可以转让,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模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抵押、入股和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九条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肖某某因与金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案件,肖某某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认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故肖某某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肖某某负担。
✎石某某、韩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石某某、韩某某贺、韩某某秋、石某某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2021)辽0781民初986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综合村里其他生产组的土地经营情况,土地从2009年由旱田改为水田是一种临时互换经营行为,原承包人可以随时将水田改回旱田,并且按照土地承包经营证上所登记的地块位置予以经营,各上诉人以及被上诉人的土地经营位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上有明确的记载,因为土地互换经营行为发生在2009年,土地确权证发放在2018年,我们认为原审判决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否定,原审法院无权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否认。
韩某某秋、韩某某贺、石某某于七日内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交纳,逾期不交纳将强制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60元,石某某、韩某某秋、韩某某贺、石某某各负担215元。
✎严xx、杨xx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严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被告杨xx将位于罗家桥村××农田1.1亩,冬至代某某,西至杨波波,南至路,北至路,土地承包经营权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XX0(292)号,过户给原告严xx。
2019年、2020年原被告因耕种责任田多次发生争论,经罗家桥村委会村干部多次协调处理,原被告于2020年2月14日达成了协议,被告将责任田1.1亩转让给原告,原告支付给被告8500元转让费,原被告双方将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给罗家桥村委会,用于双方过户,协议签订后,被告杨xx不履行协议,拒绝将责任田1.1亩过户给原告。
被告杨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严xx将位于枝江市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经营权证代码为XXXXXXXXXXXXXXXXXXJ中地块代码为XXXXXXXXXXXXXXXXXX2(东至代某某,西至杨波路,南至路,北至路)】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给严xx,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严xx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土地的用途;(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七)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八)违约责任。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如何改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更改吗”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更改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需要哪些手续
内容投稿:邵一
内容审核:杨国雷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