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征地拆迁类行政案件、普通民商事案件。擅长处理多人房屋拆迁补偿案件,能够娴熟地利用法律。
已经确权的土地,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被收回的。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土地确权的意义与保护
▷ 土地确权是对土地权属关系的法律确认,旨在保护农民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流转等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2)可以收回土地的法定情形
1. 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此时,承包方应交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若不交回,发包方有权收回。
2. 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可以自愿交回承包地,但需提前通知发包方,并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3.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时,发包方可以收回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应给予农民合理补偿。
4. 承包方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原发包单位有权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以防止土地资源浪费。
5. 承包方死亡且无继承人继续承包: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家庭成员全部死亡且户不存在的情况下,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但林地承包除外。
6. 不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土地:承包方若违反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如将耕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等,发包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收回土地。
3)收回土地的程序与补偿
▷ 收回土地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大多数情况下,收回土地需要给予农民合理的补偿和安置,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土地确权后还能更改。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农村土地确权后,如果土地面积发生变化,或者土地承包方的户主、代表人发生改变,是可以到登记机构申请进行变更登记的,只要农民的家庭成员无异议就可以。土地确权后变更户名流程是什么1、向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带上申请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当地要求的其他材料)
2、县级部门同意后即可办理相关手续。3、通过后在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修改户主,并注明“变更”。另外,如果涉及到分户的,则需要:
1、分户双方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分家手续
2、在自愿的基础上,分户双方签订承包地分户协议,协议中要明确清楚各自的地块位置、面积
3、上报给发包方,同意后进行分户登记发证【法律依据】:
《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的书面请求
(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1、土地确权后村里没有权收回土地,一般土地确权之后土地变多或者变少,只要误差在5%以内,与原来的土地面积相差不是很大的话,基本上不用担心。
但若是多出来的土地或者少了的土地数量较大,就要申请重新进行实测勘查,并在现场进行监督。
2、若确实数据属实,那这就是最终的确权面积。因为以前的土地证上的面积多是人工拿皮尺测量,而现在都是采用的卫星定位测量,本来测量上的误差就不能够有效避免,只能尽可能精确,
3、因此若本次确权土地多了,只要在确权证上注明“承包地二轮合同面积”和“实际测量面积”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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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确权后可收回吗为什么,土地确权了
内容投稿:罗熙
内容审核:李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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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