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可以进行公证。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1)土地确权公证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涉及不动产的权利义务关系等事项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土地确权作为明确土地权属的重要行为,其相关证书的公证自然属于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
2)土地确权公证的意义
1. 增强法律效力:经过公证的土地确权行为在法律上具有更强的证明力。公证机构会对土地确权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公证书,这有助于减少因权属不清而引发的纠纷。
2. 保障交易安全:在土地流转、抵押等交易中,公证可以为双方提供额外的法律保障。公证文书可以作为交易合法性的重要证据,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3. 便于权利行使:公证后的土地确权证书在办理继承、赠与等手续时更为便捷。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可以作为权利行使的有效依据,简化相关流程。
3)土地确权公证的流程
1. 准备材料:申请人需携带土地确权证书原件、身份证明(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等)以及与公证事项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如合同、协议等)前往公证处。
2. 提出申请:向公证处提出土地确权公证的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3. 审查受理:公证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受理公证申请。
4. 缴纳费用:按照公证处的收费标准缴纳公证费用。
5. 出具公证书:公证处在完成审查后,会出具土地确权公证书。
法律分析:
一般凭证就是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权证,如果已经确权了,则会有土地确权证。如果因为土地证遗失了没有证件证明,一般集体中的土地台账也会有对应的记载。实在是什么记录都没有的,则只能依靠承保事实来证明了,也就是说集体的人都可以证明确实承包了这块土地并且没有任何争议纠纷,但是这么情况一般很难认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除一般的民事行为生效要件外,尚须如下要件: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权证书。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
(1)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建筑物的,要约定建筑物转让的内容;
(2)向县以上国土部门提交转让申请;
(3)国土部门依法审查批准,审查内容为是否符合转让条件、与出让限定条件有无实质性冲突、是否改变土地用途、成交价格是否合理,必要时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估价;
(4)缴纳土地税、契税、营业税等有关税费;
(5)登记发证。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1)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建筑物的,要约定建筑物转让的内容;
(2)向县以上国土部门提交转让申请;
(3)国土部门依法审查批准,审查内容为是否符合转让条件、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4)受让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经批准不需办理出让手续而将转让费中的土地上缴国家;
(5)缴纳土地税、契税、营业税等有关税费;
(6)登记发证。
✎刘某某、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公证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刘某某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黄河公证处赔偿刘某某借款本金20万元;
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黄河公证处承担。
在公证过程中,申请人刘某某向黄河公证处提交了身份证,申请人常某某、秦某某向黄河公证处提交了虚假的担保物新房产权证卫字第××号房产证和《房屋抵押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黄河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借据》、《借款合同》进行公证,黄河公证处已明确告知申请人应提交真实材料,且根据黄河公证处所提交的《公正处谈话笔录》,黄河公证处工作人员已对刘某某向案件人常某某、秦某某出借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进行核实,被告亦在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4)郑某某民字第13096号]中已明确告知房屋的抵押行为应当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刘某某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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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确权需要公证吗现在,土地确权协议书要公证吗
内容投稿:赵伊
内容审核:董俊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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