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民营企业征收补偿纠纷、重大群体性补偿安置纠纷案件的处理。专门致力于全国重大涉黑案件的再审、复杂企业征收以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纠纷案件的处理工作,并担任国资委等多家行政机关的法律顾问。
户口不在本村,土地能否确权需根据具体情况及法律法规综合判断。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
1. 家庭承包:若家庭成员中有户口迁出本村,但农户还有其他成员户口在本村且属于同一家庭户,不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若整户户口都迁出本村,并且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发包方可收回承包地,此时不能进行确权。若迁入非设区的市,农户可选择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进行确权。因婚姻、求学等迁出,在本村仍有承包地且在承包期内的,可能根据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确权。
2. 其他方式承包: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人户口不在本村不影响其承包权益的确权,只要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即可依法获得相应的确权证书。
3. 合法继承或买卖:即使户口不在本村,但通过合法继承、买卖等方式获得的土地,应当享有土地确权的权利。
2)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
1. 房屋有合法来源:在本村拥有合法建造的房屋,即使户口不在本村,只要房屋未倒塌、灭失,可对房屋及相应宅基地进行确权。
2. 继承房屋:非本村户口的居民通过继承方式获得本村房屋的,也可进行确权登记。这种确权基于房屋所有权产生的宅基地使用权,在房屋存续期间有效,房屋灭失后宅基地由村集体依法处理。
3. 政府统一划地:因异地扶贫、搬迁、移民安置等,政府统一给老百姓新划的宅基地,即使户口不在本村,也可依法进行土地确权。
3)其他注意事项
▷ 交回或被收回承包地:已将承包地交回村集体或被依法收回的情况,无法进行土地确权。
▷ 特定政策规定:一些地方对于户口不在农村的人员进行土地确权可能有特定的政策规定,如要求在一定期限内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等条件,不符合这些条件也可能无法进行确权。
法律分析:
户口不在农村的人确权老家的宅基地方式如下:
1、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2、但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
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
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无法进行。
若您的户籍已非原籍所在地,便无法享有产权确认;
如果您已经将户口迁移至其他村庄或社区,那么您将不再属于该地区的经济组织会员,因此未来的土地权益将会被该村庄收回并重新分配给其他村民。
关于您的情况,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无论您是否持有户口簿,都无法在原籍(即原来所在的村庄或社区)进行土地产权的确权工作;
2.由于您的户口已经迁离了原村集体,所以您不再是该地区的经济组织会员之一,也就无法享受到该地区的利益分配、土地分配及产权确认等相关权益;
3.在您的户口迁出后,如果该村庄尚未对土地进行重新分配,那么您或您的亲属仍可继续使用这些土地,直到土地租赁期限届满为止;
4.当土地租赁期限届满时,该村庄有权收回土地,并重新进行分配。
《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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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确权可以不在本村吗,土地确权可以不确吗
内容投稿:郑一
内容审核:刘牧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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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