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土地使用权到期续租,土地租到期后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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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合同股权纠纷

李群杰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长期专注于行政法领域,熟悉全国近二十余省市的征地拆迁法规与政策要求,善于迅速梳理案件脉络、精准识别关键问题,对大型企业及群体性征收补偿案件纠纷的解决具有丰富经验;能综合运用诉讼、复议、协商等多元策略,成功为众多企业与个人当事人争取到公平补偿与合法权益,多次实现“以打促谈”“以诉促调”的良好效果。多个承办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

城市土地使用权到期续租,土地租到期后如何处理

一、土地租到期后如何处理

土地租到期后,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妥善处理土地及相关事宜。若未达成续租协议,承租人应按时归还土地,并确保土地上无违法建筑或遗留物。

1)续租与申请续期

1. 双方协商续租:租赁期限届满前,承租人可向出租人提出续租请求,双方达成一致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且出租人无异议的,原合同继续有效但为不定期租赁;同时,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2. 法定续租与申请续期:对于特定用途或涉及公共利益的土地租赁,承租人可能依法享有续租权利。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明确续期事宜,土地使用者应在届满前一年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续期申请。除非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否则应予批准,并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及支付出让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2)土地使用权归还

1. 正常归还:租赁期满且未达成续租意向时,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归还土地使用权,清理自行建设的设施,并确保土地恢复原状。

2. 地上附着物处理:对于租赁期间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附着物,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处理。若无约定,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自动续期,非住宅用地则依据法律规定办理续期或由政府收回。

3)未申请续期或申请未获批准的处理

若土地使用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续期,或申请未获批准,土地使用权将由国家无偿收回。此时,地上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问题,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在处理土地租赁到期事宜时,若双方无法自行协商解决,可能会面临复杂的法律程序和证据要求。拖延处理或错误处理可能导致损失扩大、证据灭失或超过时效,进而影响后续维权。

专业律师能够协助梳理证据、明确责任比例、制定赔偿方案,并在必要时代表当事人进行谈判或诉讼。律师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避免自行处理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您的情况需尽早明确责任,回答下方问题,我们可结合情况协助对接专业人士。

二、租赁土地到期了 房子怎么办

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当予以批准。获得批准续期的,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这样,你的房产所有权便得以延续。当然,变成危房强制拆除的除外。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房屋所有权也就自然消失。房屋的具体所属权:

1、依照租赁土地所在的土地市场来划分,土地租赁可分为国有土地租赁与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前者属于土地租赁一级土地市场,后者属于二级或三级土地市场。2、原则上,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目前土地租赁市场只有这两种方式,但是在实务操作中,经常出现经济组织直接承租农村集体土地或者国家划拨用地的情况,为了明晰其中的法律关系及风险,下文也将对这种情况进行扼要讨论。3、本文将以我公司为承租人,分三个部分三种情况讨论“租赁土地上建房的房屋所有权问题”。第一部分将讨论我公司直接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第二部分讨论我公司承租他人之土地使用权,第三部分讨论我公司租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或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4、国有土地租赁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租赁。它作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之一《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得到确定,具体指:

“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国有土地租赁所要解决的特定问题主要是城市大量原有行政划拨用地如何扩大到有偿使用的范围,多用于原划拨用地发生土地转让、场地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情形。公司通过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开展业务,可以省去如今买地的重金投入,在期限上也比买地灵活,可以为公司的投资降低不少风险。5、在这种土地租赁形式下,国家当然拥有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者即承租人直接从国家即出租人手中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取得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及部分处分权(在城市用地注意:

国有土地租赁市场上的土地不仅仅包括原有的国有土地,还包括由政府征收或征用农村集体用地而将其转为国有的土地。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河南省登封市食品公司与杨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河南省登封市食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不定期租赁合同;

2、判令被告将其承租的土地腾某某并交还给原告,恢复原状;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对第二项诉求予以补充说明:

该公司将案涉土地租赁给杨某某时,涉案土地超出地面以上没有任何建筑物、构筑物。

目前现状是地面上建设有砖混围墙、遮阳顶棚、地上水泥结构地面及其他构筑物。

因此请求法院判令杨某某清除上述内容,恢复至与其他连接地面持平状态,具体范围为:

自道路往东、家属院8号楼后墙以南范围内(共4户)围墙(砖混结构,高约1.5米至3米左右,宽约3米)、家属院南墙以南范围内的所有遮阳棚、护栏、超出其他地面以上砖混结构地面部分(高约1米左右、长约35米、宽3米左右)。

事实与理由:

2000年5月10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原告将位于登封市中岳大街中段原告公司办公楼东宽10米,长35米,面积共计350平方米的土地租赁给被告,被告支付租金14000元,租赁期限50年。

被告杨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案涉土地(位于登封市中岳大街中段,原告河南省登封市食品公司办公楼东,宽10米,长35米,面积共计350平方米)交还原告河南省登封市食品公司,原告河南省登封市食品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杨某某退还其超额支付的租金8000元。

✎裴某某、裴某某立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裴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把被告占用的土地依法归还给原告所有;

2.请求被告将逾期两年的土地租金1696元支付给原告;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诉讼中,裴某某增加诉讼请求:

要求被告将占用原告土地上的地上物清除。

双方约定原告将村东南的0.848亩土地承包给被告裴某某立建棚,承包期限为2010年3月13日至2020年3月13日,期限10年,租金8480元。

被告裴某某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裴某某土地租金1696元,被告裴某某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建设在原告裴某某0.848亩承包地上的地上物清除,并将其占用的原告裴某某的0.848亩承包地返还给原告裴某某。

✎睢宁县睢河街道王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睢宁县嘉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睢宁县睢河街道王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土地租用协议”;

判令被告将承租土地上的土方等附着物清除,恢复土地原貌(符合耕种条件)并返还给原告:

判决被告以每年5980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返还土地之日止的租金(暂计算至2021年8月20日计179400元),并赔偿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为:

以598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加付50%的标准,即年利率9%计算至2019年9月30日止:

以1196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加付50%的标准,即年利率9%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

以179400元为本金,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代理费、保全费等费用。

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支付租金至2021年9月30日。

事实与理由:

2014年10月1日,被告因房地产开发建设需要,与原告签订一份“土地租用协议”,约定由被告租用原告位于王某某学校北面约40亩土地(实际为46亩)用于存放土方、塔吊设备等,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每年每亩租金为1200元,另支付原告管理费每年每亩100元,按租赁年度支付,以签订协议之日为准,以后每年以此类推。

被告睢宁县嘉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睢宁县睢河街道王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租金179010元及利息损失(1.以59670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10月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被告睢宁县嘉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涉案土地上土方清除、恢复耕种条件,并将涉案土地返还给原告睢宁县睢河街道王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市土地使用权到期续租,土地租到期后如何处理”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城市土地使用权到期续租规定,土地使用权到期 续期需要多少钱

内容投稿:安思

内容审核:李群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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