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后可以重新确认。但需要注意的是,土地确权是一个严谨的法律程序,重新确认通常涉及到土地权属的变更或调整,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重新确权的法律依据:
▷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并未直接提及“重新确权”的具体条款,但该法规定了土地权属的确认、变更和保护等相关内容。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土地权属发生争议或需要调整,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2.重新确权的条件:
▷ 土地权属发生争议:当土地权属存在争议,如边界不清、权属不明等,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进行确权。
▷ 土地权属发生变化:因继承、转让、赠与等法律行为导致土地权属发生变化的,也需要重新进行确权。
▷ 其他法定情形:如因政策调整、规划变更等导致土地权属需要重新确认的。
3.重新确权的程序:
▷ 提出申请:由土地权利人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重新确权的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 调查核实:土地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将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土地权属情况。
▷ 公告公示:调查核实后,土地管理部门将确权结果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颁发证书:公告公示无异议的,土地管理部门将颁发新的土地权属证书。
土地确权后可以重新确认,但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在重新确权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土地权属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第二次土地确权时间是1997年。并且确定了承包期限为30年,也就是一直承包到2027年。同时在2003,2008,2013年相继提出土地政策为,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1997年第二轮分配承包地,而土地确权工作到1999年完成。在第三轮土地承包经营权前十年,也就是2017年,国家再次给农村土地确权,同时指出第三轮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第二轮的基础上,再次延续30年。也就是说,这次确权,基本上土地经营权到2057年是不太可能会变的了。【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要是土地确权这块出现了争议,在满足一些特定条件的时候,那是可以去申请重新确权。
咱得先把这争议的性质和原因给弄清楚。 要是出现了确权登记出错,或者权属的来源不太清晰之类的情况,那就可以向相关的部门递交申请。 通常来讲,得准备好足够多的证据材料,像土地承包合同,那可是很关键的,还有经营权证,这些能实实在在证明咱自己权利的东西都得备好。 另外,证人的证言也不能少,多一份证据就多一份底气。 接着,就把申请交到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或者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去。 重新确权可不是个简单的事儿,得经过一连串的程序,得先受理申请,然后就是调查核实,看看到底是咋回事儿。 要是能调解好那最好,要是调解不成,那就可能得走上诉讼这条路。 不过,这里有个事儿得注意,就是重新确权的申请一定要在法定的时效内提出来,要是超过了时间,那可就有可能影响咱权利的主张,所以可得抓紧时间。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土地确权可以重确吗,土地确权可以重新确认么”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确权可以重确吗,土地确权还可以更改吗
内容投稿:严锦
内容审核:王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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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