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期能协商吗,土地承包经营权到期村里不给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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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期能协商吗,土地承包经营权到期村里不给续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到期村里不给续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到期村里不给续的问题,以下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详细解答: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规定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2. 承包期限届满后,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这意味着在承包期限届满时,承包人有权依法继续承包土地。

2)村里不给续合同的处理方式

1. 村里不给续合同的行为可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的规定,即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2. 如村里不给续合同,承包人可以与村里进行协商,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如协商无果,承包人可以寻求政府部门的调解。

3. 若调解仍未解决问题,承包人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的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村里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和第五百七十八条的规定。

3)重新发包的合法性

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到期后,由村集体重新发包,并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的做法,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是合法的。

2. 重新发包时,村集体应确定分配方案,并提交村民大会讨论决定。原则上,应以发包时具有本集体成员资格的人员为限来平均分配。

土地承包经营权到期村里不给续的行为可能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承包人有权依法要求继续承包土地,如村里拒绝,承包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条件有什么

法律分析:

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的条件如下: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土地承包合同目的

3、在土地承包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土地承包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三、农村土地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可以吗?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

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由上可知,承包法只说了可以获得补偿,但对于具体怎么补偿,并无明确规定,所以怎么补偿由承包方和发包方协商确定。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毛祁镇付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与张某某、张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上诉人付某某cunweihui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对原审判决未支持给付承包费1560元不服,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后改判或发回重审。

上诉人认为土地承包时连书面合同都没有,明显属于承包期限不明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司法审判实践,应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1条规定的耕地承包期限30年的规定办理。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毛祁镇付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新民市兴隆镇周家村村民委员会与褚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周家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给付拖欠2022年度确权后多余土地3.93亩,每年每亩400.00元承包费总计1,572.00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系我村村民,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家庭共分得责任田4.8亩,其中“南地”分得责任田0.13亩,“38方”分得责任田4.67亩,经确权,被告实测面积8.73亩,其中“南地”实测面积0.13亩,“38方”实测面积8.6亩,于2022年6月28日我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经到会村民代表及党员村民代表一致同意多余确权后的村集体土地收费每亩400.00元,经我村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给付。

被告褚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新民市兴隆镇周家村村民委员会2022年度(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3.93亩土地的承包费1,572.00元(400.00元×3.93亩),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新民市兴隆镇周家村村民委员会与张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周家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给付拖欠2022年度确权后多余土地6.7亩,每年每亩400.00元承包费总计2,680.00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系我村村民,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家庭共分得责任田21.4亩,其中“三十九方”分得责任田20.66亩,“南地”分得责任田0.74亩,经确权,被告实测面积28.1亩,其中“三十九方”实测面积27.36亩,“南地”实测面积0.74亩,于2022年6月28日我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经到会村民代表及党员村民代表一致同意多余确权后的村集体土地收费每亩400.00元,经我村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给付。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新民市兴隆镇周家村村民委员会2022年度(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6.7亩土地的承包费2,680.00元(400.00元×6.7亩),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土地承包期能协商吗,土地承包经营权到期村里不给续”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承包期能协商吗合法吗,土地承包期到了会重新分地吗

内容投稿:葛晴琬

内容审核:邓青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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