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晓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在数年的职业过程中,共代理各类案件上百宗,专业领域主要涉及房地产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事仲裁、劳动仲裁、拆迁纠纷及重大刑事案件。
卫星拍到违建拆除后,通常没有赔偿款,但特定情形下可能存在补偿。具体分析如下:
1)无补偿的常规情形
1. 法律依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2. 违建定义:违建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规划许可建设的建筑物,其存在本身违反城乡规划,损害公共利益,因此拆除时通常无补偿。
2)可能获得补偿的特殊情形
1. 程序违法导致补偿:若行政机关在认定和拆除违建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如未依法调查、认定、告知或听证,当事人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维权。若确认程序违法,当事人可能基于公平原则获得部分补偿,如材料残值补偿。
2. 历史遗留问题补助:因历史原因(如早期规划审批制度不完善)形成的无产权证明但长期合法居住的房屋,拆除时可能根据地方政策获得适当补助,以考虑居民实际居住情况和历史因素。
3. 政策激励措施:为鼓励居民自行拆除违建或配合拆迁,政府可能提供奖励或补助。此类补偿并非基于违建合法性,而是政策激励手段。
3)补偿的例外与限制
1. 可改正的违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若违建可通过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的影响(如补办手续、调整设计),行政机关应限期改正并处罚款,而非直接拆除。若直接拆除,当事人有权争取合理补偿。
2. 拆除成本与公共利益平衡:若拆除违建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成本过高,行政机关可能采取替代措施(如没收违法收入、罚款),而非直接拆除。此时,当事人可能通过协商获得部分补偿。
1)违建房拆除是否有补偿1、违建房拆除没有补偿。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的,被拆迁人无权主张拆迁补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可以直接强制拆除并不需要给付赔偿金。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二、违建房屋拆除流程有哪些违建房屋拆除流程有以下:
1、政府执法机关发现违法事实,或者接到群众举报、投诉的违法事实后,应当作出立案决定,并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
2、将违法事实告知违法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举行听证
3、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需要拆除其违章建筑后,当事人如果有证据证明其建筑合法,或者其建筑通过补办手续可以转换为合法建筑,行政机关不得责令其拆除建筑。
一般而言,违章建筑拆迁不予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但在实践中存在特殊情况。比如,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已建造多年,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且符合一定条件的,有可能酌情给予适当补偿。
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公共利益考量,也会出台政策对部分违章建筑给予一定形式的补助,具体需根据当地规定和实际情况判断。
✎于善某某、张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于善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拆除侵犯原告相邻权的违法违章建筑(玻璃阳光房),排除妨碍,对原告房屋恢复原状;
2、由被告承担原告未入住期间还需要缴纳的2020年1月16日-2021年7月I5日物业费13549.5元和2021年取暖费3900.89元,合计17450.39元。
物业费最终以实际入住日期为准;
3、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20年1月16日,原告到位于沈阳市皇姑区房屋收房,发现所购房屋的预留空调台被非法拆除、房屋北阳台下水已被破坏,破坏原因系被告(楼下三楼业主)非法搭建违建阳光房过程中拆砸所致,直接后果就是原告所购房屋的外墙体、墙内保温层、防水层等被严重损坏、北面阳台排水管被非法拆除、北面房屋空调露台被非法拆除。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于善某某物业费和采暖费损失17450.39元,案件受理费2236元,由被告张某某承担236元,由原告于善某某承担2000元。
✎高某某与北京天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高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支持高某某的一审诉讼请求;
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天竺房地产公司承担。
且即使被认定是违法建筑,也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拆除:
首先应由政府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并且告知当事人救济权。
一审案件受理费656元,由高某某负担381元(已交纳),由北京天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312元,由高某某负担762元(已交纳),由北京天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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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违法建筑征收有补偿吗怎么处理,违法建筑拆迁有得赔吗
内容投稿:马怡丽
内容审核:宋晓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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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