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功底扎实,专业能力突出。在工作期间参与办理征拆案件百余件,覆盖山东、河南、湖北、陕西、贵州、福建、四川、天津、广西等多个省市自治区,实务经验丰富。
土地确权后,户内人员的处理主要依据土地承包方式、家庭成员变动情况及当地政策,具体分为以下情况:
1)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
1. 承包期内家庭成员变动
▷ 若户内成员去世,但仍有其他成员健在且户口在本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由剩余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 需办理变更登记,提交户主死亡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等材料,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的户主信息更新为新的代表人。
2. 整户消亡
▷ 若承包方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发包方有权收回承包地,另行发包。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可继承,但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
2)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如招标、拍卖、公开协商)
▷ 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继承承包收益,并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收益部分可依法继承。
▷ 需办理变更登记,提交承包人死亡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明等材料,换发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户口变动后的处理
1. 分户情况
▷ 若分户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未分割,按原有承包关系确权登记,土地归原家庭共同共有。
▷ 若分户后协议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需经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并向发包方申请,获准后按分割情况确权登记。
2. 户口迁出
▷ 若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应交回承包地,无法办理确权;若未取得新承包地,原承包地不予收回。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
▷ 若迁入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未取得新承包地,原承包地可确权;若已取得新承包地,原承包地由发包方收回。
法律分析:
如果土地确权存在争议,首先是组织两家协商解决,如果经过协商还不能解决的,依法向乡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寻求合法途径处理土地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土地确权后老人离世,土地归属分情况而定。
农村承包地方面,以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并非个人。只要家庭还有其他成员,承包经营权就由家庭继续享有,不会因老人去世而收回或重分。
宅基地方面,其所有权归村集体,村民仅有使用权。 若老人子女符合申请条件且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继承房屋并继续用宅基地;不符合条件或非本组织成员,房屋按继承规定处理,但不能翻盖、重建,房屋灭失后,村集体收回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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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确权后有什么影响,土地确权之后产生争议如何处理?
内容投稿:邵翔
内容审核:王诗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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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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