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合同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是可以变更的。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析:
1)变更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这意味着,只要土地出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相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变更的条件与程序
1. 双方协商一致:土地出让合同的变更首先需要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这是变更合同的基础。
2. 符合规划要求:若变更涉及土地用途的改变,必须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规定。
3. 取得出让方同意:土地使用者需征得出让方的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
4. 重新签订合同或补充协议:在获得批准后,双方需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变更后的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期限、出让金调整等事宜。
5. 办理变更登记:最后,土地使用者需持变更协议、缴费凭证等相关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法律分析:
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作为独立财产权的土地使用权在公民或法人之间的转移,包括出售、交换、赠与、继承等方式。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四条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就具有法律效力,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
但是在订立出让合同后,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内外市场供求情况变化、国家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要求改变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 如果继续履行原来订立的出让合同将造成更大损失时,法律允许当事人依法变更和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
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张某某、高某某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将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中的483.5亩变更为340亩,转让费由2250000元变更为1677040元。
2.本案诉讼费及投递费由被告承担。
在2021年春天原告种植土地时乌苏市百泉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到现场要求按照“退地减水”政策将483.5亩耕地退出40%禁止耕种,并要求从合同承包面积中进行扣减,原告得知后找被告协商退地一事均以多种理由拖延,原告无奈按照规定在2021年4月9日退出185.6亩地并在百泉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了登记,机电井已经过户。
被告高某某、梁某某应当协助原告张某某办理上述土地变更过户手续,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高某某、梁某某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中的483.50亩变更为297.90亩(483.50亩-185.60亩),转让费变更为每亩2600元。
✎骆某某、康某某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康某某、骆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将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费由650元/年/亩变更为1,200元/年/亩,被告向原告支付2022年、2023年两年土地增值费77,000元(550元/年/亩×70亩×2年);
2.被告魏某某赔偿因违反合同约定地界未守好损失5,000元。
事实和理由:
原告骆某某与被告魏某某于2018年10月10日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双方签订的合同第9条、第13条的约定,要求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约定的承包费单价。
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计925元,由原告骆某某、康某某负担,驳回原告骆某某、康某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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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转让合同如何变更法人,土地转让合同生效条件
内容投稿:吕延煜
内容审核:孙凌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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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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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