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振律师具有十年以上法律工作经验,在拆迁案件办理过程中对谈判、诉讼等方式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案件纠纷,擅长土地征收案件纠纷,擅长企业征收疑难案件纠纷,擅长房地产案件纠纷,擅长房地产案件关于烂尾楼纠纷案件等。
承包土地能否确权到自己名下,需根据土地性质和承包情况来确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承包土地确权的基本原则
1. 依据承包合同:土地确权主要依据土地承包合同来确定承包经营权的归属。若承包合同明确约定了承包方为个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则土地可以确权到该个人名下。
2. 遵循法律法规:土地确权需遵循《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土地承包的原则、程序以及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等内容,为土地确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2)不同类型承包土地的确权情况
1. 家庭承包地:对于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土地,确权时通常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到家庭整体名下,而非单个家庭成员。但若家庭内部有明确约定,且符合法律法规,也可将部分土地确权到特定家庭成员名下。
2. 其他方式承包地:对于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土地,如四荒地等,确权时主要依据承包合同来确定承包经营权的归属。若承包合同明确约定了承包方为个人,则土地可以确权到该个人名下。
3)土地确权的具体流程与注意事项
1. 提交申请材料:申请土地确权时,需提交土地承包合同、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这些材料是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的重要依据。
2. 审核与公示:土地管理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公示期间,若有异议,需及时提出并处理。
3. 颁发证书:经审核无误后,土地管理部门会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确认承包经营权的归属。
法律分析:
可以向村里,乡镇政府部门申请补加土地确权证上的名字。所以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所以登记错了也不要慌张。更正时要带上变更的书面请求
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
第十二条 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
(四)需要实地查看的,应进行查验。在实地查验过程中,申请人有义务给予协助。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给承包方。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般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由登记机构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
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的,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确权。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三百三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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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承包出去的土地如何确权,承包土地确权规定
内容投稿:滕成
内容审核:张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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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