秉持专业、严谨、负责的执业理念。从事法律工作已逾15年。自2011年执业以来,致力于房地产相关的行政诉讼类及民商事类法律业务,并结合办案实务潜心钻研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理论,征地、拆迁类法律业务办案经验丰富,竭力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您承包农田后转让,被转让人未支付转让费且有字据的情况,以下是详细的法律分析和建议:
1)明确结论与首选方案
首要结论是,您有权要求被转让人按照字据约定支付转让费。首先推荐,您应与被转让人进行友好协商,提醒其按照字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并尝试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2)逐步升级的法律措施
1.发函催款:
▷ 若协商无果,您可以委托律师发送正式的催款函。催款函应明确指出被转让人未支付转让费的事实,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支付,并说明若不支付将采取的法律措施。
2.申请调解:
▷ 如催款函仍未见效,您可以向当地的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机构申请调解。这些机构将协助双方进行沟通,促成和解协议的达成。
3.提起诉讼:
▷ 若调解不成,您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起诉时,您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包括土地承包合同、转让字据、催款记录等,以证明被转让人未支付转让费的事实。法院将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陈述进行公正审理,并作出判决。若被转让人不履行判决,您可申请强制执行。
3)法律依据与注意事项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此情况下,您与被转让人之间的转让费纠纷属于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范畴,因此您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注意事项:在整个过程中,您需要保留所有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注意法律程序的时效性和相关规定,确保您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在采取任何法律行动前,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机构的意见也是明智之举。
面对被转让人未支付转让费的问题,您应首先尝试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可依次考虑发函催款、申请调解或提起诉讼等法律措施。在整个过程中,务必遵循法律法规,确保您的行动合法有效。
法律分析:
交易宅基地签订转让协议后,如果一方反悔不想买或者卖的,构成合同违约,按合同约定赔偿,没有约定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宋某某某、宋某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宋某某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土地4大亩。
被告宋某某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原告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4大亩交还给原告宋某某一,案件诉讼费用50元由被告宋某某二负担。
✎孙某某、马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孙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土地承包费70032元;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4年4月22日,原、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
原告的土地145.9亩某某给被告,每亩某某费480元,每年承包费70032元。
被告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孙某某土地承包费7003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周某某、赵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1.26亩承包地;
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3年,原告因外出把1.26亩承包地让被告种植至今。
被告赵某某返还原告周某某位于三闸镇庚名村十一社土地共计1.26亩(四至分别为东至荒地,南至陈某某,西至机耕路,北至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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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转让后被起诉怎么办理,土地转让纠纷处理方法
内容投稿:魏然
内容审核:高华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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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