秉承“忠于法律,只为委托人争取合法利益”的服务理念,先后在山东、河南、江苏、北京、辽宁、福建、安徽、陕西等地参与办理百余件征地拆迁案件。
私吞村民土地承包费是违法的。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私吞行为的违法性
1. 违反合同约定:土地承包合同是村集体与承包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私吞承包费违反了合同中关于费用支付的约定,构成违约行为。
2. 损害集体利益:土地承包费是村集体的重要收入来源,用于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私吞承包费损害了村集体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全体村民的利益。
2)法律责任
1.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私吞承包费的一方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村集体有权要求私吞者支付拖欠的费用及相应的违约金或利息。
2. 刑事责任:若私吞行为情节严重,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等刑事犯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这类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应对措施
1. 协商解决:村集体应先与私吞者进行协商,要求其支付拖欠的费用。
2. 法律途径:协商不成时,村集体可通过调解、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在诉讼过程中,村集体需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私吞行为的存在及金额等事实。
3. 加强监管:为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村集体应加强对土地承包费的监管力度,确保费用的及时收取和合理使用。
法律分析:
村干部利用权力侵占集体土地是违法行为,你可以逐级向上反映,也可以去信访办反映,还可以去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首先要确定合伙协议对资金管理、使用等有无明确约定。
若有约定,私吞资金一方构成违约。
可先尝试与对方沟通,要求其说明资金去向并返还私吞部分。若沟通无果,可考虑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中,需收集相关证据,如工程资金往来凭证、账目记录、证人证言等,以证明存在合伙关系及对方私吞资金的事实。
法院会根据证据及合伙协议等判定责任。
若认定对方私吞,可能会判决其返还资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若涉及犯罪,如职务侵占等,可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同时,要注意诉讼时效等法律规定,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富裕县绍文乡绍文村村民委员会、刘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富裕县绍文乡绍文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2019至2021年土地承包费合计1,460.80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4年以来经过土地确权,原告方集体土地情况已经明晰,经村集体决定,收取原告发包给承包户土地增加面积3.32亩2019-2020年承包费每年每亩120元,两年796.80元,2021年每年每亩200元,三年合计欠1,460.80元承包费,以上土地承包费至今未支付。
如未按本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平罗街道青堆子村村民委员会、史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青堆子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史某某向村集体交纳土地承包费20660元;
2、被告史某某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被告史某某是沈阳市于洪区平罗街道马家甸村村民,史某某在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每年耕种村集体土地共计(2.77亩+1.93亩+5.63亩=10.33亩)10.33亩,2019年和2020年村民代表开会通过每亩耕地每年收取400元。
被告史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平罗街道青堆子村村民委员会缴纳4.7亩地的土地占用费9400元,案件受理费316.5元,由原告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平罗街道青堆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266.5元,被告史某某负担50元。
✎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都昌街道岞埠村民委员会、于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岞埠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于某某签订的“土地承包补偿协议书”,判令被告于某某返还承包地78.9亩,并清除地上附着物将土地恢复原貌;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2020年度尚欠的承包费44680元及利息;
3.请求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诉讼过程中,原告将第一向诉讼请求撤回。
事实和理由:
原告将本村78.9亩土地对外承包,于2015年1月1日与田某某签订了《土地承包补偿协议书》,约定期限13年,承包费每年每亩1000市斤小麦,价格按照街办在村东开发区给的补偿价格为准(游龙面粉厂收购价),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每斤按照1.2元价格计算,每年交纳承包费94680元,合同在履行过程中2015年12月16日田某某将涉案土地转包给了齐某某,2019年10月23日齐某某又转包给于某某,按照合同第三条约定每年的10月1日前交清当年的承包费,逾期不交,甲方有权收回土地,并有权处理苗木,于某某2020年的承包费应交94680元,已交50000元,尚欠44680元,该款经岞埠村委会多次催要,于某某以无钱为由拖欠。
被告于某某支付原告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都昌街道岞埠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费44680元及利息(以4468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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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承包私吞怎么处理好,土地被承包了,有赔偿吗
内容投稿:邹若鹏
内容审核:董俊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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