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民商事纠纷、刑事辩护等业务领域。尤其对厂房搬迁、房屋强拆等争议解决具有丰富实践经验,曾多次代表当事人参与谈判、调解。曾成功办理多起复杂民事法律纠纷,包括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等。
土地被村干部非法转让,村民可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1)明确非法转让土地的法律性质
1.非法转让土地定义:根据相关规定,非法转让土地指土地使用者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未经合法程序将土地使用权部分或全部转移的行为。
2. 法律后果:非法转让土地将面临行政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维权途径
1. 协商解决:
▷ 尝试与村干部进行协商,指出其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性,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 协商过程中,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谈话录音、书面协议等。
2.向相关部门举报:
▷ 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非法转让土地行为,提供详细线索和证据。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
3.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若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后若仍无法解决问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4.提起民事诉讼:
▷ 若非法转让土地行为造成经济损失,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转让方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返还土地、赔偿损失等。
3)注意事项
1. 保持冷静和理性:在维权过程中,保持冷静和理性,避免情绪化的行为影响问题的解决。
2. 注重证据收集:证据是维权的关键,要注重收集和保存与土地权属、侵权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
3. 遵守法律法规:在维权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采取过激行为或违法手段。
2012年的一天早上,王先生的耕地上忽然迎来了一大批不速之客,他们拿着手里的合同声称,这片地已经被村里转让出去了,现在要开始动工建厂,让王先生赶快离开。听到这话,王先生一头雾水,自己可从来没有签过任何转让协议呀!后来一打听,王先生发现村内还有好几户人家和他是一样的遭遇。后来几户人家一合计,决定派王先生作为代表委托律师来查明该情况。
不查不知道,一查才发现,原来早在2008年,李某在村主任任职期间,未经当地土地规划部门批准,未经村民会议讨论,与村委、村支部擅自研究决定,将村西头的基本农田先后转让给他人用于建造厂房和住宅,王先生等人的耕地就在其中。弄清楚了具体情况,王先生等人开始了维权之路,最终,当地市人民检察院对村委会及村主任李某提起了公诉,经过审理,法院判处村委会罚金5万元,李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
北京晏清专业拆迁律师解读:
我国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征用、转让等实行严格的管理和保护制度,禁止土地被非法占用、转让、倒卖,对该非法行为,轻则要受行政处罚,重则要追究刑事责任。王先生等人的遭遇在实践中还是比较常见的,村干部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犯罪。所谓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结合本案,作为被告单位村委会,应当知道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若要转让,应当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规中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合法转让,而不能逾越法律这个门槛,擅自进行集体研究决定非法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以集体研究决定代替法律,一则是严重超越职权,二则是严重扰乱国家对土地的管理活动。
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犯罪,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如果情节不严重则不构成犯罪。而关于情节严重的标准、界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
(二)非法转让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遇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件,可从以下方面处理。
首先,民事层面,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返还土地或赔偿损失。
其次,行政层面,权利人或知情人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主管部门会依法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没收非法转让土地上的建筑物,并处以罚款。
最后,刑事层面,若行为情节严重,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可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时需收集转让合同、付款凭证、土地权属证明等相关证据,以便维护合法权益。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诉枣庄市市中区自然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这是一起涉及XX(行政行为)公益诉讼的行政案件。
2018年11月2日,原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的复函》,称其已于2018年10月16日就该案以《关于朱某某、高某某违法占地情况的报告》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汇报,建议区政府组织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拆除,区政府领导于2018年10月19日批示“请孟庄镇政府尽快拆除违法建筑物,复耕到位”,同时将高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非法占地线索移送至市中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并于2018年10月19日作出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高某某加处逾期罚款83280元。
”本案中, 高某某非法占用耕地公益诉讼起诉人于2019年7月24日向被告送达了检察建议书,并注明“请在收到后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回复本院”,被告虽然于同年9月24日作出了书面答复,仅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向区政府作出请示报告,但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在两个月内对高某某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作出处理,确保被非法占用的土地及时恢复到种植条件,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被告需要继续履行哪些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程某某、程某某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原告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停止非法侵占、恢复原告承包土地原状;
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05年被告建房需要宅基地,在没有通过承包土地经营流转的前提下,擅自占用原告在国道旁的一块土地建房,被告房屋建成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未果。
驳回原告程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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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非法土地转让怎么办手续,土地非法转让会坐牢吗
内容投稿:葛岚
内容审核:李雪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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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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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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