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以来,致力于行政诉讼领域的研究,擅长房屋土地征收补偿领域的各种纠纷案件。经办的百逾件案件涉及全国各地,不仅熟练掌握少数委托人的案件,代理超百人的集体案件亦得心应手。
土地流转金并非卖地钱。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释:
1. 土地流转金的定义与性质
▷ 土地流转金是指在土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约定的,由受让人支付给转让人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对价。这一对价是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合法收益,体现了土地经营权的市场价值。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这表明土地流转金是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合法收益,而非土地所有权的买卖价格。
2. 土地流转与土地转让的区别
▷ 土地流转,即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或经济组织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而保留承包权。这是一种土地使用权的临时或长期让渡,不涉及土地所有权的转移。
▷ 土地转让,则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这通常涉及土地所有权的变更,且需要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 因此,土地流转金与土地转让金在性质上有着根本的区别。前者是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后者则是土地所有权转让的对价。
3. 土地流转金的支付与约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土地经营权流转时,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明确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这表明土地流转金的支付是土地流转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之一,需要双方明确约定。
▷ 土地流转金的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是分期支付,具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土地流转金并非卖地钱,而是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合法收益。它与土地转让金在性质、支付方式和法律依据上均存在明显的区别。
法律分析:
父母过世承包土地经营权可以进行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二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金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原告金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2020年土地流转金1400元;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3年11月22日,原、被告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原告将承包土地2.4亩流转给被告,期限16年,每年每亩土地流转金1050元,每年每亩递增50元。
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韩各庄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金某某二〇二〇年土地流转金三千三百六十元,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金某某已预交,由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韩各庄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周某某与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韩各庄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XX合作社给付周某某2019年土地流转金2430元和2020年土地流转金2520元;
2.诉讼费用由XX合作社负担。
2013年5月11日,周某某与密云县西田各庄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约定李各庄道北的1.8亩土地建设绿地通道和景观生态林,流转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28年9月30日止,流转期共16年,每亩每年流转金额为1000元,每亩每年递增50元。
被告北京市密云区XX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周某某二〇一九年土地流转金二千四百三十元和二〇二〇年土地流转金二千五百二十元,以上合计四千九百五十元,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原告周某某已预交),由被告北京市密云区XX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邢某某与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韩各庄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邢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韩各庄经济社给付邢某某2014年至2020年土地流转金18375元;
2.案件受理费由韩各庄经济社负担。
2013年11月22日,邢某某与韩各庄经济社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约定将其含“北二十”地块2.1亩土地在内的共计4.65亩土地流转给韩各庄经济社,流转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28年9月30日止,流转期共16年,每亩每年流转金额为1000元,每亩每年递增50元。
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韩各庄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邢某某“北二十”地块二点一亩土地二○一四年至二○二○年期间的土地流转金一万八千三百七十五元,案件受理费一百三十元,由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韩各庄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土地的用途;(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七)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八)违约责任。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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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流转金可以转让吗现在,土地流转金怎么支付
内容投稿:苏颖欣
内容审核:赵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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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