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房屋拆迁、土地征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以及与征拆相关行政、民事交叉业务;善于从不同角度出发,结合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对案件进行分析、研判,处理疑难案件,从实质上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村委会出让土地使用权是否合法,需根据具体情况及土地性质、出让程序等多个因素综合判断。
1)合法情形
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 具体条件:出让行为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2)不合法情形
1. 集体农用地
▷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 具体情形:若村委会擅自将农用地(如耕地、林地等)出让用于非农业建设,如建设工厂、商品房等,则该出让行为违法。
2. 宅基地
▷ 法律依据:宅基地的取得和使用受到严格限制,一般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且遵循“一户一宅”原则。
▷ 具体情形:村委会不得将宅基地出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于建房。若出让给城市居民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出让行为通常无效。
3. 未经法定程序
▷ 具体情形:若村委会在出让土地使用权时,未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未依法报经相关部门审批,那么出让行为也是不合法的。
法律分析:
没有。土地所有权是归国家的,村委会只能拥有土地使用权、收益权等。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拥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一定社会形态下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集体让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方式主要有配拨、联营、入股等。
1、集体建设用地的配拨。集体建设用地的配拨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集体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让渡,用于乡镇企业建设、农民建住宅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集体建设用地的配拨基本上是无偿的。
2、集体以建设用地作为条件与他人联营。集体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与他人共同兴办企业。
集体与企业单位应当订立联营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联营的各项条件以及集体与单位的分红比例等。
这是集体有偿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种方式。
3、集体以建设用地作价入股。集体将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作为股份制企业的一定股份,并按土地使用权股份占企业总股份的比例参与企业分红。
集体与股份制企业应当订立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股本和股息的分配、支付方式等。
这也是集体有偿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种方式。
✎长春市朝阳区永某某镇长岭子村民委员会、汤某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永某某镇长岭子村委会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2.二审诉讼费由汤某某负担。
一审法院避重就轻将案涉土地认定为建设用地,并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中“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扩大化解释并认为现行法律未对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建设用地从事农业建设作出限制性规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566.00元,由长春市朝阳区永某某镇长岭子村民委员会负担(已交纳)。
✎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周营村村民委员会与高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周营村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腾退占用的土地;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2年10月31日,周营村村委会与高某某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周营村104国道北侧地号为M-19-(4)-4的土地50亩的使用权转让给高某某用于仓储地,约定租赁期限为35年,转让总价为1050000元。
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周营村村民委员会腾退占用的土地,案件受理费7125元,由原告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周营村村民委员会负担3563元(已交纳),由被告高某某负担356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钟某某、武平县岩前镇三河村村民委员会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钟某某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钟某某发与三河村委会在2011年10月16日签订的《土地使用协议书》有效;
2.判决三河村委会履行《土地使用协议书》约定的第二款义务即对该协议书约定的土地的林地使用审批向有关部门报批,并在申请环评的申请书上盖章;
3.要求三河村委会履行《土地使用协议书》约定的第三款“乙方在该地投资办厂,必须符合上级部门的环保要求,不能影响当地村民的生存生活,否则村民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第七款“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解决办厂时涉及的土地纠纷,以及供电、供水、道路等方面工作,其涉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4.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三河村委会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10月16日,钟某某发(乙方)与三河村委会(甲方)签订了《土地使用协议书》,约定:
甲方提供本村五马过桥荒地一块供乙方建厂使用,其界址东至钟某某垄地,西至路,南至上钟某某家的路为界,北至钟某某发石灰窑小房子后山窝为界(从上钟某某家路往北100米范围)。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钟某某发负担,驳回钟某某发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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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村委如何采购土地使用权证明,向村委会购买的土地法律上有效吗
内容投稿:明晓
内容审核:刘一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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