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督导律师、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同时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政府法制研究会会员,北京市行政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被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授予先进个人荣誉证书。
农村土地转让给别人后,若想收回,其可行性及具体操作方式需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
1)土地转让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土地转让需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一旦土地转让完成,原所有权人即失去对该土地的直接控制权。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原所有权人可能有机会收回土地。
2)收回土地的可能性
1. 合同违约:如果受让方违反了土地转让合同中的条款,原所有权人可以依据合同条款寻求法律救济,包括要求收回土地。这需要原所有权人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受让方存在违约行为。
2. 善意取得制度的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如果受让方并非善意取得土地,即受让时知道或应当知道转让人无权处分,或者未以合理价格转让,或者未依法进行登记或交付,则原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土地。
3)法律程序和实际操作
若原所有权人希望收回土地,首先应仔细审查土地转让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确定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或其他可收回土地的法律依据。原所有权人应与受让方进行沟通协商,寻求和解或达成新的协议。若协商无果,原所有权人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收回土地并赔偿相关损失。在诉讼过程中,原所有权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合法性。
农村土地转让给别人后想收回并非易事,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条件和程序。因此,在进行土地转让时务必谨慎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土地流转后农民有权收回土地。当流转合同期满,承包人有权收回土地,但对受让方在土地上的投入要补偿。土地流转后土地使用权归承包方,但土地所有权还是属于村集体的。在承包方与第三者确定转包关系后,承包方与发包方依据土地承包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变。转包不是土地所有权的转让,而是转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国有的,另外一种是集体所有的。像城市土地基本上都是国家所有,只能通过招拍获得使用权,住宅用地是七十年,商住用地是四十年。而集体所有通常指农村土地,包括耕地、宅基地等,所以土地流转过程中,流转的是使用权,所有权还是归集体。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农村已转让的土地能否收回需分情况判断。
若土地转让合法合规且手续完备,一般不能随意收回。
根据相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
若转让时双方签订有效合同,约定转让期限等内容,转让方需按合同履行。
但存在特殊情形可收回。如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或不按约定支付转让费用且经催告后仍不支付,转让方可依法解除转让合同,收回土地。
此外,若转让行为未经发包方同意(家庭承包方式外),可能导致转让无效,转让方也可收回土地。
✎张某某、贾某某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张某某、贾某某、贾某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返还占有三位原告承包的土地21亩(每人7亩),2023年起被告常某某停止耕种涉案土地;2、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给付三原告2012年至2022年耕种21亩土地承包费;共计56,000元。
3、判令二被告给付国家给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土地补助费9,000元(2016年至2022年)、粮食补贴费5,000元合计14,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诉讼中,三原告变更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常某某返还占有三位原告承包的土地21亩(每人7亩),2023年起被告常某某停止耕种涉案土地;2、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给付三原告2012年至2022年耕种21亩土地承包费;共计56,000元。
3、判令被告常某某给付国家粮食补贴费5,000元,被告贾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土地补助费9,000元(2016年至2022年);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无奈2018年原告张某某回到三间房村大拉台屯,当面和常某某沟通再次说明土地的真实情况,要求收回土地,而常某某明知张某某和贾某某早已离婚多年,张某某、贾某某、贾某某也没有授权贾某某代为管理土地,贾某某无权将张某某母子三人的21亩耕地发包给他人耕种,但还是拒绝返还其霸占的土地。
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张某某、贾某某、贾某某土地使用费36,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自2012年2月28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付清为止期间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李某某、曹某某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上诉人李某某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兴城市人民法院(2021)辽1481民初4551号民事判决书,在查清事实基础上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诉请。
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2、案外人赵某某与上诉人之间为了便利只是互相更换耕种并没有流转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由耕种事实,后案外人赵某某就取得了土地经营权是错误的,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如果是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经村委会同意等相关程序并且备案才发生法律效力,同时(2021)辽民终2343号民事裁定书法院已经明确案外人赵某某虽然互换耕种的土地,但是并没有取得《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而涉案土地并未经过法定程序就被被上诉人侵占,一审法院未对上述事实加以认定是错误的,二审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6元,由上诉人李某某承担。
✎信某某与信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原告信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交回侵占原告的土地11.23亩;
2、支付原告应得的土地流转承包费21617.75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7年12月27日,村委会出具协议,认定2019年1月收回土地后归原告经营,同时,该地国家政策补助由原告享受,但直到原告起诉,被告仍然实际占用该地。
被告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将承包地返还原告信某某(地块代码XXXXXXXXXXXXXXXXXX3),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被告信某某负担25元,原告信某某负担14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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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农村土地转让如何收回来,农村土地转卖需要什么手续
内容投稿:何盈
内容审核:闫会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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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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