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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庭成员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主要涉及家庭承包地的继承、夫妻离婚后土地承包地的分割以及家庭承包地家庭内部的分配。以下将分别进行解答:
1)家庭承包地的继承
家庭承包地一般不可以继承,但林地承包地以及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可以继承。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承包,当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仍然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问题。但如果是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2. 对于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如果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并且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2)夫妻离婚后土地承包地的分割
夫妻离婚后土地承包地的分割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
1. 如果婚后以一方名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或领取经营权证,该土地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 如果一方婚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婚后另一方户口迁入的,增补部分归婚迁一方,其余部分归原取得人。
3. 如果一方婚前取得承包土地经营权,婚后另一方户口未迁入的,该土地不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另一方不予分割。
3)家庭承包地家庭内部的分配
家庭承包地家庭内部的分配主要由家庭内部自行决定。
1. 承包期内,如果承包方家庭分户,家庭内部应自行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如果家庭内部能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达成协议,发包方应尊重其协议。如果达不成协议,则按照承包合同纠纷解决办法处理。
2. 如果因分户要求分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方应与其分别签订承包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承包经营权证书。
家庭成员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在处理过程中,应尊重家庭成员的意愿和权益,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分户的由家庭内部自行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
家庭内部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达成协议的,发包方应当尊重其协议,达不成协议的,按照承包合同纠纷解决办法处理,土地承包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当事人因分户要求分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方应当与其分别签订承包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承包经营权证书。家庭承包是什么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则,统一将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一种承包方式。其特点:
(1)承包双方当事人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发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
(2)承包对象主要是耕地、林地和草地,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
(3)根据公平分配和人人有份的原则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发包
(4)承包期较长,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林地经批准还可以更长
(5)承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承包方享有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土地流转权、土地被征用占用的补偿权等
(6)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
(7)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
(8)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物权方式予以保护,有权提出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要求
(9)承包收益可以继承,耕地、草地的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1.土地承包经营权按农户家庭承包。
家庭内部成员分割时,先自行商量,确定分割方式与份额等。
我就见过一家人,心平气和坐下谈,很快就把事情解决了。 2.要是协商不成,能找村集体或乡镇政府调解。 曾经有亲戚就这么做,问题得到了妥善处理。 3.法律上,分割要考虑成员对土地投入、贡献及生活状况等。长期耕种管理土地的,可适当多分。
我了解的案件例子里,这种做法很常见。 4.要保障妇女权益,她们和男子有平等权利,不能因婚姻等剥夺份额。 身边就有女性靠法律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5.调解不成,可走诉讼,让法院依法合理分割裁判。 最终让法律来定夺,是公平解决的办法。✎赵某某帮、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平罗街道青堆子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赵某某帮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应承担本案诉讼费。
上诉人父亲赵某某在1997年农村施行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作为家庭代表和家庭成员妻子徐某某、长子赵某某帮、儿媳韩某某、孙女赵某某共同与发包方被上诉人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合同编号为010408090054,承包土地面积为5口人×4.7亩=23.5亩,承包期限1997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赵某某帮负担。
✎张某某、潘某某等与彰武县前福兴地镇六合堂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张某某、潘某某江、潘某某、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对原告承包的土地(详见彰农地承包权05第263号)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并将原告承包的土地返还给原告;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张某某、张某某与各原告在同一户内生活居住,是同一个家庭成员,一直未分户,原告与张某某、张某某以户为单位享有涉案土地(详见彰农地承包权05第263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承包经营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某、潘某某江、潘某某、潘某某负担,驳回原告张某某、潘某某江、潘某某、潘某某的诉讼请求。
✎彭某某、陈某某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案件,上诉人彭某某、陈某某、彭某某、彭某某、彭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2021)粤5381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书。
2.原户主彭某某承包的土地应由符合承包条件的彭某某、陈某某、彭某某、彭某某、彭某某五人依据土地远近平均分配。
3.上诉费用由彭某某、王文、彭滢、彭旺承担。
本案引用“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这一法规不合理,这法规是1987年贵州试点,1993年才在全国逐步推广,而陈某某、彭某某、彭某某在此法规之前已经是彭某某户内的家庭成员,已合法分配到责任田,应当合法享有土地承包权益。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人彭某某、陈某某、彭某某、彭某某、彭某某已预交),由上诉人彭某某、陈某某、彭某某、彭某某、彭某某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章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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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承包权怎么分割的,土地承包权的解释
内容投稿:董霖博
内容审核:邓青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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