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浩律师自2016年进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后一直从事拆迁业务实务工作,迄今10年,目前为律所首席督导律师。从业期间承办征地拆迁案件600余件,尤其擅长处理集体案件和对接企业拆迁谈判。殷律师熟知各地的拆迁惯用手段和政策,乐于钻研学术,随机应变能力强,善于实质化解纠纷。
土地出让到期后,其处理方式主要依据土地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以下是详细的处理办法:
1)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处理
1. 自动续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这意味着,对于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后不需要特别申请,即可自动延长使用期限。
2. 续期费用: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具体费用标准和缴纳方式,需参考当地相关政策和规定。
2)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处理
1. 申请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若需继续使用土地,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相关部门提出续期申请。需要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2. 未申请续期或申请未获批准:若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同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3)特殊情况处理
在特殊情况下,如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此时,国家会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标准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土地出让到期后,处理方式因土地用途而异。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需申请续期,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由国家无偿收回。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给予补偿。
签了土地转让合同存在下列情形是可以要回来的:
1、合同显失公平的
2、该合同是被欺诈或胁迫订立的
3、当事人对土地转让合同有重大误解的。
存在上述情形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当事人可以在撤销权行使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土地转让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上海顺业杨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杨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件,原告顺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置换一块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沪房地杨(2003)第027号]中约定的杨浦区323街坊地块(总用地面积为273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2800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商品住宅)同等价值的地块给原告使用;
2.若无法置换,请求赔偿原告因被告违约造成原告的损失人民币5.5亿元(暂估,最终按周边同等地块的评估价值计算,以下币值均为人民币)。
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原告合法取得了讼争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限。
原告上海顺业杨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助被告C办理政府路南、国和路西、政德东路北C有限公司名下沪房地杨某某(2003)第023213号房地产权证的注销登记手续,并将土地交付给被告C,原上海市杨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与原告上海顺业杨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3年4月15日签订的沪房地杨(2003)出让合同第027号《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雷某某、武威市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雷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判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请解除合同并返还1000000元定金和利息的诉讼请求;
2.依法判令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后续由于明珠房地产公司违约导致合同根本性无法履行,同时为了止住明珠房地产公司违约导致土地长期闲置给雷某某造成的重大损失,雷某某不得已将土地转让至武威大观华府公司进行开发,这一事实就证明了合同未能履行的原因并非一审判决认定的土地出让金未全额交付和未达到开发比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上诉人雷某某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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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转让到期如何补偿,土地转让年限到期后怎么办
内容投稿:苗霖
内容审核:殷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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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