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25年。深耕行政法领域,对政府征收拆迁领域有深入研究,熟悉行政法及行政程序流程,能够深入细致地研究案情,勤勉尽职;曾参与西安某区城中村改造、北京市某区交通枢纽改造、深圳某大型社区业主维权等近百起案件,得到当事人极高的评价。
公司分立时,新公司可以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获得原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但不能直接“带过去”土地所有权。 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区分
1. 土地所有权: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公司无法拥有土地所有权,因此分立时无法直接“带过去”土地所有权。
2. 土地使用权:公司可以通过出让、转让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分立时,新公司可以通过合法方式获得原公司的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分割与转移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时,其财产应作相应的分割。这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公司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公司分立时,土地使用权的“分割”可视为一种特殊的转让形式。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3)土地使用权分割与转移的具体操作
1. 评估作价:对公司土地进行评估作价,确定其价值,以便在分立时进行合理分配。
2. 协商分割方案:分立各方应就土地的分割方案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在分立协议中明确约定。
3. 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根据分割方案,到相关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确保土地权属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分析:
可以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三权分置”是对于宅基地的所有权、资格权以及使用权进行了细致区分界定。
具体而言,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农村全体农民组成的集体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流转交易。 相较之下,宅基地的使用权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的对集体拥有的土地占有和使用的法定权益范围之内,宅基地使用权人在遵循相应规定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相应的转让行为。 最后,宅基地的资格权则是农户在提出宅基地使用权申请时所必须具备的前置条件和基础,然而这并不构成真正意义上的民事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简某某与番禺市建峰电子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原告简某某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将其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钟村镇××村的工业用地(土地证号:
G03-××号)过户给原告的手续;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为筹集资金解决债务,被告公司清算组于2010年3月23日与原告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以3999600元的价款将上址土地转让给原告,在原告代其支付了法院判决执行的债项及其他部分款项,解除执行查封后,将上址土地过户给原告。
被告番禺市建峰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配合原告简某某成办理将广州市番禺区建峰电子有限公司清算小组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钟村镇钟村一村的工业用地(土地证号:
G03-××号,土地使用权面积3333.5平方米)过户给原告简某某成的手续,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番禺市建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潍坊龙易密封件有限公司、潍坊盛世铭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案件,龙易公司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土地占用费680000元、税费389000元,并保留上诉人另行主张其他土地占用费和税费的权利;
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如果土地转让合同实际履行并转让成功,作为新所有人的被上诉人也完全可以行使解除互换的权利,并不必然导致权利无法取得,不影响所有权的行使,因此互换事实不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一审认定上诉人存在履约过错是错误的。
”撤销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2020)鲁0704民初135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潍坊盛世铭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潍坊龙易密封件有限公司自2015年8月至2020年1月的土地及房屋占用费670000元的40%,计款268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及“潍坊盛世铭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返还潍坊龙易密封件有限公司自2015年8月至2020年1月占用土地期间的税费389000元的40%,计款1556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青岛齐鲁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青岛琴合门业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件,原告齐鲁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和第三人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将被告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土地(房地产权证号为市2×**)过户至原告和第三人名下;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5年9月,原告、第三人与被告签订了三方《合同书》,《合同书》约定三方以股份制形式投资建设厂房大楼,由被告负责土地证办理,土地证下发后,各方按照投资比例分配房屋及土地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被告青岛琴合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协助原告青岛齐鲁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和第三人青岛市李沧区日月大成服装辅料厂办理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土地房地产权证号:
青房地权市字第2××3号)解押及过户等相关手续,登记于原告青岛齐鲁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和第三人青岛市李沧区日月大成服装辅料厂名下,其中原告青岛齐鲁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占80.26%份额,第三人青岛市李沧区日月大成服装辅料厂占19.74%份额,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青岛琴合门业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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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分立继承,土地使用权分地上和地下吗
内容投稿:彭丹雪
内容审核:尹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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