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晨律师为不动产征收及行政诉讼业务领域的专业律师。2014年3月入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遍及北京、上海、辽宁、山东、浙江、贵州、广西、陕西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与办理及代理企业、住宅征收拆迁及集体土地征收、行政处罚等案件多达500余件,其中部分案件备受社会关注,为促进法治建设、实现公平正义起到推动作用。执业以来,陈晨律师以专业的业务能力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受到委托人的好评和信任。
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转让、出租等方式获得收益。具体分析如下:
1)转让土地使用权获得收益
1.收入归属:
▷一般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通常被视为“资产处置收益”,通过“资产处置收益”科目核算,直接影响企业的营业利润。
▷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则属于“主营业务收入”,通过该科目核算,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业绩和利润水平。
2. 税务处理: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属于财产转让收入,需依法纳税,涉及营业税(按5%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按5%和3%的税率征收)、土地增值税(按累进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
2)出租土地使用权获得收益
1. 收入性质判断:
▷企业:
▷一般企业:出租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属于“其他业务收入”,因为这不是其主营业务。
▷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土地使用权属于其主营业务范畴,取得的租金收入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 个人: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
2. 税务处理:
▷ 企业:出租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纳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税款。
▷ 个人: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在扣除相关税费、修缮费用后的余额,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出租的是住房,且满足一定条件,税率可暂减按10%征收。还需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印花税等。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出售土地使用权,那么所得到的收益,也就是土地使用权出租金的一些金额收益。当然使用土地的人,他可以得到土地的使用权。
1)法律适用
转让土地使用权契税缴纳如何计算?
1、关于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征收契税的计税依据问题、契税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为成交价格。实施细则第九条称:
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因此,土地出让缴纳契税的依据应为市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与受让人取得土地的交易价款的总和。纳税人即土地受让人应纳契税=(土地出让金总额土地交易价款总额)×4%。若土地交易价低于成都市的基准地价,则按基准地价计税。
2、关于划拨土地转让如何征收契税问题,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或者土地收益,若是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规定缴纳出让金,契税的纳税义务人仍然是出让方。承受方是否代出让方履行纳税义务、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由双方协商自定。
3、关于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联合建房契税征收问题。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联合建房应视作以土地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一种形式,应照章征收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契税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契税。应征契税税额=(土地作价额土地出让金)×4%。
出让土地使用权再转让如何征收契税?
为避免重复征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转让房地产时,由于土地使用权证变更在先,则在土地使用权证变更时征收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契税、计税依据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存量房屋产权转移或变更时,由于房屋所有权证变更在先,由房管部门征收契税,国土部门在收取土地收益或补办出让手续作土地使用权变更时,不再征收契税。
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由于中国法律禁止土地买卖,国家土地所有权一般不能流转,因而国家对国有土地的处分权主要是对土地使用权而言,划拨、出让或者确认、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利,都可以理解为对土地的一种处分。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因此,国家土地所有权中的处分权有一部分也可以有限制的由土地使用者来行使。
在农村,农民使用国有土地和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除了在法律概念上不同外,其他方面已没有本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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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使用权是否有收益权,土地使用权计入什么会计科目
内容投稿:贺思丹
内容审核:陈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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