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是专属管辖吗,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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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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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法律功底扎实,执业态度严谨,迄今为止已参与办理征地、征收、拆迁纠纷案件及部分房产纠纷案件九百余件,包括公房、私房、宅基地上房屋拆迁、企业公司厂房拆迁、承租房屋拆迁等,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张律师认为律师应当像一位斗士一样使用法律的武器,应当知道如何调和委托人的利益同真理和正义间的关系。

土地流转是专属管辖吗,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一、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范畴。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专属管辖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因其涉及土地这一不动产,故在诉讼阶段通常由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2)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的具体类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多种情形,如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以及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回、调整、确认和侵害等引发的纠纷。这些纠纷均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范畴,且在一定情况下适用专属管辖。

3)专属管辖的实践意义

1. 方便法院勘查:由土地所在地法院管辖,便于法院实地勘查土地状况,准确了解案件事实。

2. 利于调查取证:有助于法院直接、便捷地获取证据材料,确保案件公正审理。

3. 保障执行顺利:在执行阶段,由土地所在地法院处理涉及土地的相关事宜,能更有效地保障执行工作顺利进行。

二、土地转让纠纷管辖法院是哪个

法律分析:

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由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乡村地区的土地承包经营协议纠纷处理采用专属司法管辖制度。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不动产纠纷”这一专有概念,其涵盖了因不动产所有权的确立、分割、毗邻关系等问题而引发的一系列物权纠纷案件。

针对乡村用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及政策扶持性质的房屋购买协议纠纷,我们将根据上述“不动产纠纷”的定义来确立相应的司法辖区。

因此可以明确地说,涉及乡村用地承包经营协议纠纷的案件,应由该不动产所辖地区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王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与王某某颜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王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在黔江区XX乡XX村X组的地块名称叫“当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性;

2.被告停止对原告的地块名称“当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实施干扰、阻止和侵害;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2020年3月26日,原告之子王某某在其合法承包的“当门”地进行耕种时,王某某出面阻止,王某某报警,派出所干警赶到了现场,王某某的妻子颜某某又出面阻止,王某某出面劝阻,颜某某又携菜刀追砍王某某和王某某,被在场的派出所干警予以制止。

被告王某某、颜某某立即停止干扰、阻止、侵害原告王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对“当门”地(即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原告王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对“当门”地(登记在第XXXXXXXXXXX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地块名称为“当门”,四至边界为“东至人行路边,南至王某某土界,西至王某某土界,北至公路边”)合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赵某某、叶某某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赵某某上诉请求:

撤销原判,发还重审,或依法改判确认上诉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确定的法定权益,不得向被上诉人叶某某、董某某分割上诉人享有法定经营权及承包权的土地。

二被上诉人和第三人对于上诉人对该地块已经经营十多年的事实自2000年就已经明知,且叶某某和董某某二人自2000年就持有二轮土地承包合同,该二人对其持有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并不包括本案争议地的事实也早己明知,但二人十多年间从未对该地块存在争议提出任何异议,现在提出分配的请求,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该二人也无权提出分割的要求。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金字村三组下稻池地块,即四至为东至胡国财地边,西至树林边,南至道边,北至道边的5.2509亩土地由赵某某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审案件受理费8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00元,总计160.00元,由被上诉人叶某某、董某某、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金字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土地流转是专属管辖吗,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流转是专属管辖吗为什么,土地流转流转的是什么权利

内容投稿:王丹

内容审核:张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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