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督导律师、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同时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政府法制研究会会员,北京市行政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被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授予先进个人荣誉证书。
老房子过户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决于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1)如果老房子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那么在过户时,通常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如果老房子的土地使用权已经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且已缴纳了相应的土地出让金,那么在过户时,通常无需再次缴纳土地出让金。如果房屋的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那么可能需要按全部地价的40%交纳土地出让金。
总的来说,老房子过户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有疑问,建议咨询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或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信息和指导。
法律分析:
不动产证过户需要交土地出让金。如果土地性质是划拨,进行交易过户就需要缴纳出让金,性质需要转成出让。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十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完成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建设,达到场地平整,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这得好好分析一下当时的土地转让手续到底合不合法。
要是那土地转让合同是完全按照法律规定成立的,并且也没有那种无效或者可以撤销的状况存在,那一般情况下,想要把土地要回来可就难。 不过,如果在转让的过程当中出现了像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是一方对另一方进行了欺诈,又或者是胁迫对方之类的情况,导致合同变成无效或者可撤销的了,那通过法律途径去主张自己的权利,把土地要回来还是有可能的。 另外,还得考虑土地的性质以及相关的产权登记情况。 要是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并且转让的时候没有经过法定的程序,那这转让的效力可就说不定。 总之,要把能不能把土地要回来这件事儿给判断清楚,那可得综合好多方面的因素。 我建议您最好能给我提供更详细、更准确的交易信息,这样我才能给您给出更精准的法律建议。✎武某某与赵某某及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人民政府、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武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房屋过户手续和土地过户手续及缴纳土地出让金(具体金额按照土地实际评估价计算)义务;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一审诉讼费用。
在诉讼过程中,武某某增加诉讼请求:
要求第三人齐家镇政府和齐家镇社会福利中心承担土地过户义务。
综上,被告违约事实清楚,被告履行房屋及土地更名过户既是其转租的义务,也是法律规定的要求,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赵某某、第三人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人民政府、第三人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社会福利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武某某办理五栋房屋(权利证号为:
长房权字第XXXX号、长房权字第XXXX号、长房权字第XXXX号、长房权字第XXXX号、长房权字第XXXX号)转让给被告赵某某的相关申请审批手续,案件受理费54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赵某某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武某某。
✎罗某某、蒋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罗某某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蒋某某、吴某某向其支付逾期过户违约金(以每日273元从2019年9月3日起计算至过户完毕为止),并承担逾期过户导致额外增加的土地出让金损失17057元;
二审诉讼费用由蒋某某、吴某某承担。
事实和理由:
1、其在2020年3月份联系蒋某某、吴某某,要求五一节之前办妥过户手续,但蒋某某、吴某某坚持要额外补偿,没有补偿就不谈过户,基于此,其当时没有交纳土地出让金,故后期该笔费用增加的部分应由蒋某某、吴某某承担。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88元,由罗某某负担194元,由蒋某某、吴某某负担19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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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老房子土地转让金怎么办手续,老房子过户土地出让金
内容投稿:谈桐
内容审核:闫会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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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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