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楼房有土地转让金吗,楼房出售需要交土地出让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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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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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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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楼房有土地转让金吗,楼房出售需要交土地出让金吗

一、楼房出售需要交土地出让金吗

楼房出售是否需要交土地出让金,取决于该楼房所占土地的使用权取得方式及转让的具体情形。

1. 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楼房出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这意味着,如果楼房所占土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那么在出售时,通常需要由受让方(即买方)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 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楼房出售

▷ 对于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楼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 在这种情况下,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通常已经在楼房建设或初次转让时缴纳。因此,后续的楼房出售一般不需要再次缴纳土地出让金,除非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有特别约定。

3. 特殊情况下的土地出让金缴纳

▷ 如果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可能需要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变更协议,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如果楼房所占土地原为划拨用地,但在转让时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楼房出售是否需要交土地出让金,需根据楼房所占土地的使用权取得方式、转让的具体情形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

二、土地出让金是由买方还是卖方交纳

法律分析: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时,应按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待人民政府批准转让之后,受让方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且按国家相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合同当中若是没有特别约定的,则由买方缴纳土地出让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五十一条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五十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三、二手房买卖中的土地出让金由谁承担

二手房交易中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应当由何方承担

关于二手房所涉及到的土地出让金问题,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在进行转让时,必须严格遵循相关规范要求,向具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其批准后方可进行。

若该等批准权所赋予的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对转让事项予以许可,则转让方应负责为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需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定,向对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烟台市宏丰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高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烟台市宏丰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所以,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被上诉人作为受让人一方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与被上诉人所主张的价格、地段及支付无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61元,由上诉人烟台市宏丰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烟台市宏丰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万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土地出让金35636.50元。

另外,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烟国土资函2017]142号回复,同意上述房屋在办理不动产初始或转移登记时,要求业主附加提供宏丰置业出具的土地出让金缴迄到位,并同意为其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说明,故被告作为受让方,有义务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限被告万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烟台市宏丰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代缴的土地出让金3563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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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出售楼房有土地转让金吗合法吗,房屋买卖有土地出让金吗?

内容投稿:喻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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