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 面积差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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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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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非常丰富的征收拆迁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企业搬迁等重大、疑难案件,深谙各地政策和法规,擅长处理全国各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案。推行征收拆迁“非诉”处置策略,深受被征收人信任。

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 面积差 典型案例

一、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 面积差 典型案例

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中,面积差是常见的争议点,以下结合典型案例与相关法规进行分析

1)面积差纠纷的核心法律依据

1.补偿标准依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若合同约定的补偿面积与实际面积存在差异,且差异导致补偿金额低于市场价,被拆迁人有权主张调整。

2. 违约责任条款: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若拆迁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足额面积的安置房或支付补偿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责任。例如,若合同约定安置房面积为100平方米,实际交付为90平方米,拆迁方需补足面积或赔偿差价。

2)典型案例分析

1. 案例一:补偿面积缩水引发的纠纷

案情:某拆迁项目中,拆迁方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约定按原房屋面积1:1.2的比例补偿安置房。交付时,安置房面积比约定少15平方米。

处理结果: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判决拆迁方按市场价赔偿面积差价,并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

2. 案例二:评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

案情:被拆迁房屋产权证登记面积为80平方米,但评估机构按70平方米计算补偿款。被拆迁人提出异议后,评估机构未复核。

处理结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重新评估,确认实际面积为80平方米,拆迁方需补足差额补偿款。

3)面积差纠纷的解决路径

1. 协商与复核:双方可先协商调整补偿方案;若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或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2. 诉讼救济:若协商无果,被拆迁人可依据《民法典》合同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拆迁方履行合同义务或赔偿损失。诉讼时效为3年,自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

二、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诉讼主体

目前,由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同土地征用一并进行,所以房屋的拆迁补偿方案也同土地补偿方案同时制定。而补偿方案是由征地方制定,报政府批准,因补偿方案引起的纠纷,只能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笔者认为,这只适用于解决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实施的集体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正如前述所分析,对于基于商业开发之目的实施的征地拆迁补偿应直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同时在国家基于公益的征地拆迁中,由于在补偿方案确定之后,补偿协议大多是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征地方签订,房屋所有人不参与签订协议,形成房屋所有权人和征地方无拆迁补偿协议。那么发生纠纷时,房屋所有权人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就补偿方案中的补偿数额、安置方式等问题提起民事诉讼?从协议本身来说,房屋所有权人不是签订协议的一方,不能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但从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来讲,房屋所有权人应当享有诉权。目前,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人以自己名义起诉主张权利时,往往又以其不是协议一方当事人而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导致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得不到及时保护。笔者认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是一种社会活动,在这个活动中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是这一法律关系的主体,同时,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人对其所有权的享有是排他的,所从法理上讲,对房屋的处分,只能由房屋所有权人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处分,房屋拆迁实质上是拆迁人将被拆迁人的房屋折价购买,是一种民事行为,应由房屋所有权人和拆迁人协商一致达成协议,集体经济组织与征地单位签订协议的行为,只能认定为一种代理行为,如无房屋所有人授权,其签订的协议应为无效。所以房屋所有权人以自己名义就拆迁补偿协议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当前现实中,拆迁人为了使拆迁顺利进行,往往借助政府权力,将补偿的事宜交给政府处理,关于补偿费的支付也由政府代付,一旦发生纠纷,也存在诉讼主体的确定问题,在此情况下,笔者认为应区分不同情况,如果拆迁单位将补偿款已支付给政府,此时政府就应履行代付补偿款的义务,属民事法律关系,被拆迁人可以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如果拆迁单位未按拆迁补偿协议将补偿费支付被拆迁人,也未支付给政府,被拆迁人可以拆迁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拆迁协议是政府与被拆迁人签订的,被拆迁人则可以政府为被告,以拆迁人为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

三、拆迁补偿合同属于民事纠纷吗

1、拆迁补偿合同是民事纠纷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纠纷与民事纠纷中的合同纠纷具有相同的属性,属于民事诉讼。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是征收人与拆迁人协商达成的协议,不是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只能采取一种行动予以执行。

决定协议合法性或取消协议的不是行政程序。

当事人一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不履行本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流行的,这里指的是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中两个民事平等主体的区别普通的。

将其理解为特定情况下的民事诉讼。

2、房屋征收的补偿款的涵盖范围

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张某某与开远市搬迁安置办公室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张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2023)云2502民初662号民事判决;

2.判决确认被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王某某于2014年11月20日签订的《小某某矿务局五期扩建工程第二批搬迁拆迁人员原房屋货币补偿协议书》无效;

3.判决被上诉人按照如下安置标准对上诉人进行安置补偿:

(1)安置房屋184.76平方米(按照原房屋面积比例1:1计算);

(2)安置补偿金6.5万元;

(3)停产停业损失:

自2014年12月起,按每月4000元计算,计算12个月,计48000元;

(4)搬迁费1000元;

(5)基本生活补助:

每年每月156元;

(6)城市生活补助:

每年1200元,直至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安置完毕为止。

4.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审中,好诉人变更第4项诉讼请求为:

二审诉讼费、律师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签署协议是在2014年11月20日,当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生效,被上诉人应当严格遵守该条例的规定,给予上诉人公平合理的补偿。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607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马某某、大连市金州区先进街道永某某豆芽加工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马永某某上诉请求:

撤销原判,改判中连公司赔偿马永某某房屋损失赔偿款5223240元。

(二)原判查明2011年1月18日,大连金正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大连市金州新区七里村马永某某所属拟拆迁房屋及附属的估价报告》,该报告对包括案涉三套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估价,确定估价对象拆迁可能获得的补偿款为6442862.35元,以此并结合上诉人制作的补偿明细表认定案涉协议总款项已经包含案涉55、56、57号房屋,缺乏证据佐证,原判将被上诉人提供的其单方委托的评估报告作为定案的依据违法。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8363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马永某某负担。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 面积差 典型案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民事主体间拆迁补偿法律关系,拆迁主体责任

内容投稿:熊同阳

内容审核:黄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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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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