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据新华社12月4日电,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民对村务进行民主监督的机构。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对从源头上遏制村民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那么,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究竟有哪些特点呢?又会对面临土地征收的农民朋友的合法权益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
法律依据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2条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做了明文规定,这是此次《指导意见》的法律依据。由此可见,类似的机构本不应是什么新事物,而应是早就设立的村务监督机构。此次《指导意见》的下发是在补短板堵漏洞,其及时性与必要性不言而喻。
村务监督委员会具有极强的独立性
《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设主任1名,提倡由非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或党员担任主任,原则上不由村党组织书记兼任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会计(村报账员)、村文书、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我们可以看到,上述规定的目的就在于确保村务监督委员会的高度独立性。其地位有些类似于大型企业中的“监事会”,只“监事”而不“理事”,充分发挥其代表、协助村民行使监督权、提出意见权的根本性作用,同时尽力避免受到来自村两委“掌权者”的干扰、压力。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明晰:就是监督、建议
《指导意见》指出,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是:对村务、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受理和收集村民有关意见建议。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列席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村民代表会议和村“两委”联席会议等,了解掌握情况。
(2)质询权。对村民反映强烈的村务、财务问题进行质询,并请有关方面向村民作出说明。
(3)审核权。对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等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审核。
(4)建议权。向村“两委”提出村务管理建议,必要时可向乡镇党委和政府提出建议。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要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进行监督,不直接参与具体村务决策和管理,不干预村“两委”日常工作。
(5)主持民主评议权。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民主评议,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
实践中,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对于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且必须及时公布,接受村民的监督。但这些规定的落实情况很不理想,势单力孤的村民往往主张权利无门,相关事项在村一级无从解决,只得向乡(镇)政府进行反映。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建立,将有望改变这一不利现状,通过强有力的监督、介入实现将矛盾化解在基层的治理目标。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方式:上门、报告、反馈
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按照以下方式实施监督:
(1)收集意见。根据上级党委和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和村级决定的重大事项,通过接待来访、上门走访等形式广泛收集意见建议,确定监督事项。
(2)提出建议。围绕监督事项,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收集到的意见,提出工作建议。
(3)监督落实。对监督事项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对发现的涉嫌贪腐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向村党组织、乡镇党委和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4)通报反馈。通过公开栏、召开会议、个别沟通等形式,及时通报反馈监督结果。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应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梳理总结、研究安排村务监督工作;每半年向村党组织汇报一次村务监督情况,村党组织要认真听取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意见;每年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民主评议。
对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任,著名行政诉讼专家杨在明律师认为,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建立健全无疑对于潜在的被征地农民而言是重大利好消息。从在明拆迁律师多年代理此类案件的经验来看,村民在面对土地征收纠纷时往往缺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渠道和助力,即使有维权意识在行动上也多是散兵游勇,找不到组织形不成合力。而村务监督委员会代表村民权益对村两委实施监督,其成员的推选确定又有较为严格、科学的程序保障,使其具备了协助村民维权的能力与权力,将有望改变村两委在土地征收尤其是征地补偿款分配这一重大事项中“一家说了算”的局面,促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其后续效果究竟如何,我们可以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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