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即124号令)第18条规定,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北京市原则上统一按0.3亩即200平方米计算)。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过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可以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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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与的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任何地方进行拆迁,都要将拆迁补偿办法进行公示。对于拆迁中的装修费等补偿,承租人是能够得到一部分的,拆迁办应与房东或承租人商量装修补偿费等,双方进行评估,评估下来,应得多少就是多少,而且承租人当初装修的花费,也应得到相应的补偿。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关于对海贸路两侧棚户区改造地块(地块三)建设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盐亭房征 [2020]34号),潮声路南侧地块安置房价格为9370元/㎡,超出安置面积部分价格为10100元/㎡,配套非机动车库价格不高于3900元/㎡。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关于对海贸路两侧棚户区改造地块(地块二)建设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潮声路南侧地块安置房价格为9370元/㎡,超出安置面积部分价格为10100元/㎡,配套非机动车库价格不高于3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