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案例:政府信息不能“瞎公开”——金长胜律师诉讼胜邹城市国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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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自相矛盾的信息公开结果


委托人王先生等6人系山东省邹城市某街道办事处某村村民。2015年相关政府机关开始征收该村的集体土地,并将几位委托人的合法房屋拆迁。委托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聘请了专业从事征地拆迁维权服务,在当地代理过多起案件,口碑声誉极佳的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金长胜代理该案。金律师在接案后经过分析研判,认为需要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全面了解征收项目情况。


于是,2015年8月,6人向邹城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省政府或国务院关于申请人所在的邹城市某街道办事处某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的批准文件及征地红线图”,被告于次日予以了签收。9月份,被告作出《补正申请通知书》,要求6人对所申请公开内容进行必要补正。数日后,6人再次提交《说明书》及《补正申请书》等材料,进一步明确其请求公开“某村老村址(某路以西,某路以南)某项目占用宅基地的批准文件及征地红线图”。10月,被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向6人提供了征地批准文件及勘测定界图。然而律师及委托人严格比对之下发现,被告提交的“勘测定界图”与6人从邹城市规划局获得的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页地图的坐标标注不一致。换言之,被告公开的信息很可能不是原告所申请公开的信息!面对这一自相矛盾的信息公开结果,6人一纸诉状将邹城市国土资源局诉至邹城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的信息公开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公开原告所申请的征地批准文件及征地红线图。


2016年5月,邹城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同年9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在金长胜律师的代理下,该案初战告捷。


【二审经过】自说自话的上诉意见


一审判决作出后,邹城市国土资源局不服判决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庭审中,上诉人国土局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根据6原审原告的申请向其公开的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邹城市2010年第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的征地批准文件及勘测定界图,已经履行了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至于上诉人公开的政府信息本身是否合法、符合事实,不是本案的审查范畴。6原审原告如认为这些信息记录不准确,可以要求予以更正,而不是起诉要求确认公开行为违法。事实是,上诉人对原审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没有拒绝,而是积极依法公开。同时,上诉人严格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履行了信息公开职责,提交的证据足以对此予以证明。据此,上诉人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判,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此,金长胜律师严词指出,上诉人的确针对6原审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但上诉人公开的材料中所标注的界址点坐标,与6原审原告提交的邹城市规划局适用同一坐标系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页宗地图坐标标注不一致,对照界址点坐标可以看出两图所示地块并非同一地块!据此,争议焦点并非上诉人提供之信息是否合法、准确的问题,而是上诉人根本没有按照原审原告的申请公开相应的地块征收信息,而是用其他地块的信息“张冠李戴”,这完全不能视为上诉人已经履行了法定的信息公开职责。


最终,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金长胜律师的代理意见,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该案取得了法律意义上的最终胜利。


在明所小编要在此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申请一只鸡,公开一头牛,这个不能叫履行法定职责。我申请的是这只鸡,你就要给我公开这只鸡的有关信息。被征收人需要注意的是充分履行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申请内容描述完整、准确、清晰。本案中国土局一味强调自己“公开了”,这很好,但用老百姓都明白的道理来讲,仅仅公开是不够的,还不能随便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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