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理解:2.本条中有个“等”字。民事诉讼法有规定,本法未规定,本条也未列举的诉讼制度,只要符合行政诉讼性质的,也适用于行政诉讼;3.民事诉讼法中有些诉讼程序制度,本法未规定的,如果不符合行政诉讼性质的,不适用于行政诉讼。比如民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显然不可能适用于“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当中;4.行政诉讼中的检察监督程序,即检察院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都适用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值得一提的是,随着对新行诉法理解、认识与实践的深入,规定中的“等”字还将会有更多有益的解释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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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2017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导读:自2017年7月1日起,《行政诉讼法》再次作出小幅修改,检察机关将有权提起公益诉讼,进一步监督行政机关的依法履职。
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