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的新规定(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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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日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起诉期限做了规定。其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即对于信息公开不作为的,最长30个工作日起便可对其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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