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吴先生,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人
被告:海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代理律师:宁志武,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吴先生在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某组建有房屋一幢。吴先生于2000年申请建房,县政府在2001年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有合法的房产手续。2017年10月,海盐县国土资源局、海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房屋拆迁公告,吴先生的土地和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2018年6月6日,街道征迁工作指挥部和海盐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送达《房屋评估报告》和《补偿安置协议》。2018年9月29日,海盐县国土资源局在吴先生未与征收方就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作出盐土资限决字〔2018〕第35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欲通过《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征收集体土地程序将涉案房屋拆迁。
委托人认为,海盐县国土资源局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于是在宁志武律师的指导下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海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海盐县人民政府盐政〔1996〕135号文件《关于武原镇X村部分承包组撤销建制的若干政策意见》,涉案土地为国有土地,且原告吴先生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人民政府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海盐县国土资源局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土地已由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且即使有作出征收决定,在原告未签订货币补偿或房屋安置等拆迁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也不应由海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海盐县国土资源局已并入新组建的海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其职权由海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使,法院支持了委托人吴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海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的盐土资限决字〔2018〕第35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
本案中地方政府部门显然弄错了涉案土地的性质,误将国有土地上房屋按集体土地征收程序操作,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被撤销也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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