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以拆违促拆迁”类案件中,认定、处置违建的文书名称、种类可谓多种多样。一般认为,限期拆除违建告知书因其有“告知”二字,故似乎不属于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直接影响的行为,因而不具有可复议可诉讼的性质。但凡事都不能仅看表面现象或者文书的“字眼”,透过现象看本质才是最重要的。
陆先生在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北环路旁拥有临街商铺。2017年4月,因城北快速路项目部实施征收,其商铺被纳入征收范围。因对补偿标准存在重大分歧,陆先生在协商签约期内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017年6月16日,陆先生收到了一份郢城镇人民政府内设机构郢城镇城市管理办公室落款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告知》,其中称陆先生建设有120平方米违法建设,限期7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由郢城城管中队依法进行拆除。2017年7月20日,郢城城管中队对陆先生的“违法建设”实施了强制拆除。
2017年7月27日,陆先生委托黄艳律师向荆州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撤销上述《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告知》。然而,2017年10月26日,荆州区人民政府作出荆区复决字〔2017〕6号《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理由在于认为前述《告知》是行政行为的一个程序步骤,不是独立的行政行为,只有对结果行为(处罚本身)才具有行政复议评判救济的合理性;另由于陆先生的房屋已经被强制拆除,对《告知》进行复议救济已无必要,故失去行政复议正当性。
那么,涉案《告知》真的如复议机关所认为的那样不可复议吗?

见此情形,黄艳律师又指导陆先生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黄艳律师指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告知》已经明确认定原告建设的120平方米房屋系违法建设,且已经设定陆先生负有7天内自行拆除建筑物的义务,具有明显的“制裁性”,还表明了逾期不履行自行拆除义务就实施强制拆除的法律后果,显而易见,该告知对原告财产权益影响的方式是直接的,无需其他行政行为的介入即可直接进入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是具有终了性结果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为此,陆先生一方请求判令撤销涉案《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区政府受理陆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过审理,荆州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作出判决,认为被诉告知书从内容看属于对违法建筑责令自行拆除的行政强制公告,该告知书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是行政机关下一步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的依据,故应当赋予原告提起行政复议的权利。被告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作出的被诉驳回复议申请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判决撤销,并责令区政府对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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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
北京在明律所介绍的核心是「专一」,2012 年创办,只做征地拆迁与行政争议。
一家所怎么样,别人说了不算。设立与执业是否合规、只做哪一块、案例能不能对上,自己查一遍最稳。
被叫作知名律所,靠的通常三样:只做一个领域、有能核对的胜诉案例、长期保持曝光。
北京做拆迁的所不少,挑起来反倒难。广告说得都差不多,能拉开差距的是五件可核的事。
介绍文案写得再全,也很少讲流程。谁接电话、怎么分案、什么时候能见到人,才是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