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仅有区政府多年前作出的征收土地公告房屋就遭拆迁,如此“旧城改造项目”被征收人该如何锁定拆迁实施主体?本文,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宋晓峰律师团队将通过一起具体案件为大家浅析这一问题。
王女士的丈夫曲先生在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某村拥有宅基地上房屋一处。2008年3月17日,崂山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土地公告,将王女士丈夫曲先生在崂山区某村的宅基地所在地块划入征收范围,土地性质转为国有。王女士、曲先生对此并不知晓,遂王女士、曲先生始终未到国土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2012年5月1日,该村召开党员及村民代表大会,王女士得知因“旧城改造项目”的需要,要对王女士的房屋进行征收拆迁,制定的补偿标准为每平米10200元。当王女士带着产权材料去报名登记时,村委会却因王女士房屋证载面积的认定存在争议,对其不予理睬。
2013年开始,涉案房屋被断水断电,且多次遭到拆除破坏。直至2017年3月,涉案房屋被全部拆除夷为平地。同村共有十几户的房屋被拆迁,大多数已签协议,均不知是和谁签的。在此期间曲先生去世,王女士始终未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宋晓峰律师团队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知了委托人房屋所在地块的征收土地公告,作出机关为崂山区人民政府。在明律师遂指导委托人将崂山区人民政府起诉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其强制拆除王女士房屋的行为违法。经过庭审,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崂山区人民政府强行拆除王女士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承担诉讼费用。崂山区人民政府不服,提起上诉。

宋晓峰律师
团队认为,《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均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土地征收负有公告和组织实施的职责。而本案中的崂山区人民政府是法律规定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责任主体。
虽然,区政府于2008年3月17日作出征收土地公告,涉案的房屋所在土地被征收为国有,但王女士对此并不知情,也并未按照公告日期到所在街道国土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因此,区政府是法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依法进行征收与补偿是崂山区人民政府负有的法定职责。另外,涉案房屋被拆除后,虽然王女士已经报案,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但这并不能替代崂山区人民政府所负有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定主体责任。
土地通过招拍挂出让给竞得人,双方签订《项目成交确认书》,约定了由竞得人负责实施拆迁补偿回迁安置。但如果在2011年1月21日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这个时间段,竞得人事实上已经无法办理拆迁许可证,其不能作为拆迁主体。法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以,时间节点很重要。
在明律师在这里提示您,在征收拆迁过程中,房屋被拆除并不可怕,但一定要保持冷静并理清思路,了解合法的房屋拆除程序,不是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其他部门随便找个理由就能将您的房屋拆除的,也不是随便有人来承担责任,就不用再追究行政机关的责任的。正所谓有权即有责,行政机关权责一致。如遇到拆迁,被征收人要首先明确房屋所在地块的性质,其次了解房屋所在地块是否已经被征收,征收的主体及相关文件找到后,直接起诉负有责任的机关,合理合法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拆迁补偿没有全国统一价,法定下限是不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集体土地按省级政府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且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空白协议不能签:金额、安置房位置、过渡费标准由对方填什么就是什么,事后无法证明当初谈的数;签了字却拿不到原件的同样要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