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征收土地公告宅基地上房屋即遭拆迁,你该如何锁定实施主体?

咨询

导读:仅有区政府多年前作出的征收土地公告房屋就遭拆迁,如此“旧城改造项目”被征收人该如何锁定拆迁实施主体?本文,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宋晓峰律师团队将通过一起具体案件为大家浅析这一问题。


【案情简介:宅基地上房屋未签协议就遭拆迁】


王女士的丈夫曲先生在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某村拥有宅基地上房屋一处。2008年3月17日,崂山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土地公告,将王女士丈夫曲先生在崂山区某村的宅基地所在地块划入征收范围,土地性质转为国有。王女士、曲先生对此并不知晓,遂王女士、曲先生始终未到国土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2012年5月1日,该村召开党员及村民代表大会,王女士得知因“旧城改造项目”的需要,要对王女士的房屋进行征收拆迁,制定的补偿标准为每平米10200元。当王女士带着产权材料去报名登记时,村委会却因王女士房屋证载面积的认定存在争议,对其不予理睬。


2013年开始,涉案房屋被断水断电,且多次遭到拆除破坏。直至2017年3月,涉案房屋被全部拆除夷为平地。同村共有十几户的房屋被拆迁,大多数已签协议,均不知是和谁签的。在此期间曲先生去世,王女士始终未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宋晓峰律师团队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知了委托人房屋所在地块的征收土地公告,作出机关为崂山区人民政府。在明律师遂指导委托人将崂山区人民政府起诉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其强制拆除王女士房屋的行为违法。经过庭审,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崂山区人民政府强行拆除王女士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承担诉讼费用。崂山区人民政府不服,提起上诉。


仅有征收土地公告宅基地上房屋即遭拆迁,你该如何锁定实施主体?


【律师分析:拆迁主体可依公告推定】


宋晓峰律师团队认为,《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均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土地征收负有公告和组织实施的职责。而本案中的崂山区人民政府是法律规定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责任主体。


虽然,区政府于2008年3月17日作出征收土地公告,涉案的房屋所在土地被征收为国有,但王女士对此并不知情,也并未按照公告日期到所在街道国土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因此,区政府是法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依法进行征收与补偿是崂山区人民政府负有的法定职责。另外,涉案房屋被拆除后,虽然王女士已经报案,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但这并不能替代崂山区人民政府所负有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定主体责任。


土地通过招拍挂出让给竞得人,双方签订《项目成交确认书》,约定了由竞得人负责实施拆迁补偿回迁安置。但如果在2011年1月21日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这个时间段,竞得人事实上已经无法办理拆迁许可证,其不能作为拆迁主体。法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以,时间节点很重要。


最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区政府具有房屋征收与补偿责任,进而一审法院推定其是拆迁机关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终于得到了维护。


在明律师在这里提示您,在征收拆迁过程中,房屋被拆除并不可怕,但一定要保持冷静并理清思路,了解合法的房屋拆除程序,不是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其他部门随便找个理由就能将您的房屋拆除的,也不是随便有人来承担责任,就不用再追究行政机关的责任的。正所谓有权即有责,行政机关权责一致。如遇到拆迁,被征收人要首先明确房屋所在地块的性质,其次了解房屋所在地块是否已经被征收,征收的主体及相关文件找到后,直接起诉负有责任的机关,合理合法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明律师温馨提示:因各地补偿的类型、补偿标准不一以及征地拆迁的情况复杂,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1835-600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拆迁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也可以通过右侧免费电话咨询输入您的电话号码,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仅有征收土地公告宅基地上房屋即遭拆迁,你该如何锁定实施主体?/
已有
2041
报名
李***
182*****23232
报名成功
相关新闻
维权必区分: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不是一回事!

导读:通过检索征收维护合法权益案件,我们发现此类案件中的被诉主体多是村委会,当然民事、行政都可能诉。

19年04月01日 17123次阅读
很多人在说“成片开发”拆不拆迁村民说了算!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自然资源部最新发布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中指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否则不得申请土地征收成片开发。 不过,这

20年12月25日 10177次阅读
建成快20年的房屋,无证也是合法建筑?真未必!

一处建造于2002年,距今已有18年之久的房屋,当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将其认定为违法建筑并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对此不服——建成时间久远的房屋也能

21年01月14日 7794次阅读
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案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确认无效,在明拆迁律师教你两条腿走路!

涉案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属行政协议,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和合同性的特点。对于行政协议无效的判断,既适用《行政诉讼法》关于无效行政行为的规定,同时也适用民事法律规范中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

18年05月07日 5976次阅读
「以案说法」村民申请村务公开监督申请没人理?怎么办?

2020年4月26日,某市Y区X村经济合作社及村两委联合针对W先生下发《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决定书》,以X村集体土地已经依法进行了棚户区改造、未签约搬迁村民严重影响全村回迁进程为由,决定收回W先生名下的宅

21年01月29日 5132次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