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民事诉讼调解、和解在司法领域已经很常见,行政诉讼因其特殊性,调解、和解机制发展较为缓慢。本文,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刘勇进律师团队结合山东高院日前印发的《关于建立行政争议审前和解机制的若干意见》,来谈谈行政争议调解、和解的问题。
2019年6月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建立行政争议审前和解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全省法院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推动全省普遍建成“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以下简称“和解中心”),建立健全与“和解中心”配套衔接的新型审判机制。《意见》为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深化多元化纠纷机制改革指明了方向。

该《意见》明确了可以和解的案件范围,下列行政案件可以委派“和解中心”先行和解处理: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根据该条的规定,行政诉讼调解只适用于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其他案件不适用。而《意见》所明确的可以和解的案件范围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之规定相比明显较大,没有仅仅局限于行政赔偿、补偿类等常见的案件。尤其是那些“不好审、难下判”的案件,审前和解机制更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针对这一行政诉讼领域的新事物,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刘勇进律师
团队在此提示广大被征收人,根据山东高院这份文件的精神,很多涉征收、拆迁、腾退的纠纷都具备进入审前和解程序的可能性。通过这一程序,由人民法院搭建征收双方协商沟通的平台,无疑对化解对立冲突情绪有益,且完全符合征收维权“以打促谈”的基本战略。
而“民告官”行政案件的调解、和解仍会涉及诸多复杂的法律问题,尤其是最终和解协议的审查需要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的参与,方能确保被征收人通过这一程序能够实实在在地保障自身补偿权益。在明律师也将随时关注这一新动向在实践中的情况,并向各位被征收人汇报其中的心得。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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