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地律师:2021年农村征地按“六步走”,农民要捋清楚这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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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律师: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已经一年,今年及以后启动的新征收项目也将按照“六步走”的全新征地程序进行。本文,笔者将为大家介绍土地征收“六步走”是什么,新程序对被征收人将产生哪些影响,以便大家在土地被征收时妥善行使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


一、什么是土地征收?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农村征地律师:2021年农村征地按“六步走”,农民要捋清楚这些事

二、土地征收的“六步走”是什么呢?


在新《土地管理法》中,对集体土地及地上物、房屋的征收程序进行了调整,并且在程序设定上也参照了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程序,有逐渐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趋同的趋势。


这种变化也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以及监督权,所以对我们广大被征收人来说,更应了解土地征收程序,清楚我们在土地征收中拥有的法定权利。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在土地征收获得批准前,应当履行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并听取意见、听证、办理补偿登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这6步程序,此即是土地征收“六步走”。


第一步:对拟征收土地的现状调查。


对拟征收土地现状进行调查主要是对拟征收土地的种类、权属、面积、地上物情况等进行调查。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往往作为后续确定补偿、安置结果的重要依据,对被征收人极为重要。


所以被征收人在配合调查的过程中,应当注意调查的内容是否符合客观情况。如出现少评、漏评地上物或者漏算面积等情况,一定要在土地现状调查阶段提出。


一般在对拟征收土地的现状进行调查后,会对调查结果进行公示,被征收人一定要关注公示的调查结果,如与土地、地上物实际情况不符,一定要及时提出异议,切不可放任不管。


第二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征收土地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进行前,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和应对预案。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必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此次新《土地管理法》也顺应趋势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土地征收的必备程序,与城市房屋征收看齐。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以与对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同步进行,其对维护社会稳定、避免社会矛盾十分重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土地征收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更有利于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


第三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并听取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是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的重要方式,也是直接影响农民补偿安置利益的“方案公告”。


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新《土地管理法》对公告的时间及进行公告的位置均有明确规定,即“应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并要求征地实施人“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被征收人在看到这份公告后,一定要全面了解其内容,积极提出书面意见,行使我们的参与权。


第四步:听证程序。


在土地征收程序中听证程序的引入是新《土地管理法》的亮点之一,此前其仅存在于一些规范性文件中。


听证指的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之前,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质证、意见的法律程序。


在土地征收中引入听证程序,是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土地管理法》也规定了申请听证的条件,即“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时,征收方应当组织听证。


在被征地村民提出听证申请并参与听证时,也应同时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的要求进行。在此提醒广大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当在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所以被征收人一定要记住“5个工作日”这一期限,即在看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听证申请,才会有人来组织听证。


第五步:补偿登记。


在新《土地管理法》中,延续了原先的土地征收程序,被征收人需持不动产证书进行登记,只有在登记之后才可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在这一程序中,广大被征收人要注意提前准备好如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等权属凭证。


第六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签订补偿协议是征地程序最核心的环节,在原先的征地程序中,签订补偿协议是在征地获得批准后进行。


而在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中,签订补偿协议是在征地批准决定前,且可以对足额支付补偿的时点进行约定。


对于无法签订补偿协议的,新《土地管理法》规定:“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此处确定“个别”的标准,还需在后续规定或实施条例中进行完善。同时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对补偿安置结果一定多加考虑,谨慎决定是否签订协议。


最后要补充的是,“六步走”之后征地程序并未完结,大家还会遇到征地批复作出并公告这一必经步骤。


对于不同意签字的“个别”人而言,还会收到征收方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未及时复议和诉讼的结果就是可能会被征收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农村征地律师:提醒各位被征收人,新《土地管理法》设置了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及监督权的“六步走”程序,同时也赋予了被征收人提出意见、申请听证等法定权利,被征收人在面临土地征收时,要关注征收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积极行使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客观、理性地提出自己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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