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往往耐人寻味,而什么是历史呢?凡是发生在过去的,都是历史。本所成立至今,已有十年的历史。十年弹指一挥间,在我们代理过的数万件案例中,有过无数的深刻教训,许多当事人不愿意舍小利、谋大利,导致结果损失惨重。
若自己的房屋遇到强制拆除的情况,应当理性对待,从主体到权利进行判断,依次解决诉讼障碍,在最大限度上对自己的困难进行缩小损失,获得自己应当取得的合法利益。
确认区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北碚区蔡家岗镇制止在建违法建筑抄告函》违法,责令区政府某街道办事处补偿因断电造成的损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撤销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0212行初89号行政裁定;本案指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类似案例中恰恰是有关部门的违法拆除行为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而当事人是无法对行政机关将要实施违法行为这一情况进行任何“预知”的。即便需要强制拆除,行政机关也应当在做好室内财产的清点、登记造册后予以妥善搬离,再通知当事人到指定地点领取。
当年的招商引资政策并不能成为自己厂房、库房等建筑完全合法的保障。在查处、拆除违法建设如火如荼推进的今天,大家要有足够的风险防范意识,及时梳理企业在建筑合法性上的可能存在的漏洞,咨询专业律师寻找补救的有效措施。一旦收到有关部门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决定,要尽早委托律师介入,积极与地方政府协商沟通,争取保住企业财产或者获取公平、合理的补偿。对于投资行为而言,政策和法律都需要充分考量,尤其是合法性必须被摆在首位去审视,这或许是此类案件带给大家的最大的启示。
顾女士在长春市某区购买了一处房屋用于经营商贸公司。2019年10月,区政府作出《补偿安置方案》,方案中称对非宅房屋仅给予货币补偿。同年10月23日,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上述地块房屋实施征收。顾女士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上述征收决定。
2020年3月26日,镇政府对何淑珍作出《责令拆除告知书》,责令其自行拆除位于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大营子村路达路冯家屯建设的砖混彩钢结构的建(构)筑物,又经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人民政府和长春市规划和自然局绿园分局联合踏查及分局查阅登记册,系未依法取得城乡建设规划许可的违法建筑物,何某不服,诉至法院。
当事人与当地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场地使用权合同》,租赁土地25年。租赁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用地,当事人自行投资在60亩土地上建盖汽车厂。并办理了两年有效期的建设工程许可证。目前,当事人所在地块面临拆迁,当事人未见到征地拆迁材料,政府仅同意赔偿三千多万。
导读:征收维护合法权益的整个过程有时就像一幕幕戏剧,各种逼迁、骚扰手段轮番上阵已成为常态。
导读:炒货厂遭遇违法暴力强拆,厂房内货物遭受重大损失。此时,被征收人该如何举证、维护合法权益?
导读:出租是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比较常见的方式。特别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时候,不少企业家响应号召去农村发展经济,作为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集体土地并付租金。
韩先生是北京某服饰公司的总经理,曾于2002年与北京X村村民梁先生签订了《租赁合同》,租用梁先生自村委会租赁的拥有使用权的7亩集体土地,并新建了约3000㎡建筑作为营业厂房使用。
导读:2015年5月,宜昌市X县蚕种场一纸诉状让年逾花甲的黄先生慌了神,活了大半辈子,咋还成被告了?事情还得从头说起。
导读:“以拆违代拆迁”类案件持续增多,被征收人需要的是一个经实践总结能够普遍适用的合理维护合法权益步骤,从而做到遇事不慌,泰然处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马丽芬律师团队代理的这起案件,极具典型性和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