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十三条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十八条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十一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二十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第二十九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第三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九条 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十条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第四十一条 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第四十二条 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第四十三条 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十四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五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第四十六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十七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第四十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五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第五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第五十九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第六十条 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


第六十三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


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


第六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十五条 本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已有
2041
报名
李***
182*****23232
报名成功
相关新闻
土地征收,政府不给查询土地材料?在明律师教你这么做!

25年08月14日
农村楼房拆除怎么赔偿

25年08月14日
修乡村路占地赔偿标准

25年08月14日
贵州省房屋拆迁案例: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政府不履行,该如何应对?

25年08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

25年08月14日
湖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25年08月14日
【征地拆迁】遭遇断水断电该怎么办:三,要求住建局依法责令施工停工。

25年08月14日
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

25年08月14日
【征地拆迁】遭遇断水断电该怎么办:一,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或房屋征收部门进行查处。

25年08月14日
土地征收赔偿标准

25年08月14日
2020年5月2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听证本所黄艳律师代理的江苏省刘先生诉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拆迁)行政征收一案

25年08月14日
2017年5月12日重庆市南川区法院开庭审理本所聂荣律师代理的政府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

25年08月14日
本所纪召兵、肖卫红律师代理的张女士诉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行政处罚上诉一案胜诉。

25年08月14日
国家修路征地补偿方案

25年08月14日
【讲座通知】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及腾退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25年08月14日
2019征收维权新变化:推定拆迁主体成常态,维权效果有提升!

25年08月14日
老人过世承包的土地如何继承

25年08月14日
2019年12月2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312民事法庭听证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公主岭市白女士与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

25年08月14日
关于征收土地补偿款分配

25年08月14日
由本所刘勇进律师、谭深杰律师、夏丽丽律师代理的孙先生诉淄博市临淄区敬仲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胜诉

25年08月14日
征地拆迁费用如何计算,征地拆迁赔付标准

25年08月14日
土地承包权继承的条件

25年08月14日
近期征地拆迁赔偿标准,2021年征地拆迁政策出台

25年08月14日
征地拆迁中群众政策,征地拆迁存在问题 整改措施 街道办事处

25年08月14日
隆昌征地拆迁赔偿标准,隆昌市征地补偿标准

25年08月14日
征地拆迁后户口怎么补尝,征迁按照户口补偿吗

25年08月14日
东阳拆迁赔偿标准

25年08月14日
农村征地拆迁计划表,明年起农村统一拆迁

25年08月14日
拆错了?补得少?可能是因为你不知道征地拆迁这几个基本问题

25年08月14日
征地拆迁诉讼方案模板,征地拆迁案件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25年08月14日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十个步骤及农民需注意的事项

25年08月14日
2019年7月31日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所杨念平律师代理的山东张先生诉枣庄市薛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撤销《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行政纠纷一案

25年08月14日
2019年3月29日武汉铁路运输法院二号法庭开庭审理本所王金龙律师代理的武汉苗女士等四人诉武汉市武昌区房屋征收办违法拆迁一案

25年08月14日
2018年5月8日北京二中院B座10层谈话马丽芬、闫会东、张伟律师代理的分家析产案

25年08月14日
《行政诉讼法》的新规定(二十三)

25年08月14日
征收外嫁女如何补偿

25年08月14日
2018年5月30日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王金龙律师代理的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25年08月14日
2017年12月14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市城乡规划局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法二审案

25年08月14日
2017年5月12日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所赵延勇律师代理的街道办责令拆除公告行政违法纠纷案

25年08月14日
农村征地补偿都包括哪些

25年08月14日
关于农村宅基地确权,这几项是不收费的!

25年08月14日
绵阳市游仙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石马镇涪江社区3组-涪江小学

25年08月14日
2020年09月18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本所王家才律师、周佳新律师代理的邱女士诉田家庵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

25年08月14日
拆迁律师事务所免费法律咨询通道正式开通

25年08月14日
农村宅基地补偿:2018年农村宅基地赔偿标准是什么

25年08月14日
2021年老百姓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后,遇征地补偿款该归谁?

25年08月14日
违建拆除补偿吗

25年08月14日
本所周涛、陈晨律师代理的广西刘某、熊某与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赔偿纠纷一案胜诉

25年08月14日
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25年08月14日
2020年9月2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所彭诚律师代理的曲阜市王先生等五户诉曲阜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

25年08月14日
最新新闻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免费咨询能问出什么,问不出什么 摘要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25年08月14日
北京拆迁律师咨询为什么找专办团队,北京在明律所的四条理由 摘要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25年08月14日
北京律师拆迁咨询:第一次问律师,问什么才不白问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25年08月14日
遇到违法强拆正确维权方法:程序、期限和能要的赔偿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25年08月14日
遇到强拆保留哪些证据,这七样当晚就得拍下来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25年08月14日
合法强拆和违法强拆区别在哪,三条线一对就清楚,维权途径也分两套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25年08月14日
政府强制拆房子怎么办?先弄清这一步合不合法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25年08月14日
北京在明律所官方电话只有一个,接到陌生号码要多问一句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

25年08月14日
北京在明律所介绍优势:一间只做征地拆迁的所,凭什么被记住

北京在明律所介绍的核心是「专一」,2012 年创办,只做征地拆迁与行政争议。

25年08月14日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怎么样?这四件事您自己就能查

一家所怎么样,别人说了不算。设立与执业是否合规、只做哪一块、案例能不能对上,自己查一遍最稳。

25年08月14日
精英律师团队
查看全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