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土地所有权是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村民、乡村企业或者城镇居民、城镇企业仅具有土地的使用权,在土地上进行建筑时需要符合相应的建设审批手续,否则可能会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违建。那么,违建是怎么认定的呢?
顾名思义,违建就是违章建筑,是指没有根据《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就建设的建筑物等。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六十五条之规定,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城镇和乡庄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另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的职权,对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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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知,违章建筑是没有相应的房产证或者规划许可证的。
但违章建筑与相应的房产证之间并非充分必要条件,也就是说,没有权属凭证的建筑物并不一定是违建。
根据最高院的(2019)最高法行申7904号潘某诉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街道办事处案中,法院认为,因为历史原因未办理相关权属证明的房屋,行政机关如果没有证据充分证明该房屋系违建,不宜认定为违建。
所以,是否为违建是由确定的政府部门根据建筑物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通知决定的。同时,相关部门在认定建筑物是否违建时,应综合考虑相关权属证书、历史原因、周边情况等综合因素。
在实践中,如果建筑物已经被认定为违建,是不是就意味着征收方可以随便拆除违建?
比如:李某与江苏省某市某村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并在其上建立了厂房,后因案涉地块涉及征收,该区街道办事处以李某没有相关的建厂手续为由,将李某所建的厂房强行拆除,但街道办在拆除李某厂房时并未对厂房及其中的物品制作清单、录制视频等。而李某称建厂手续都在厂里,政府拆除厂房时把相关地手续都损毁了。后,李某将街道办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街道办的强拆行为违法,并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在李某诉街道办的案例中,法院认为行政机关是否系违法强拆与被拆除的建筑是否是违章建筑不具有关联性。也就是说,即使案涉房屋系违章建筑,也应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才能进行拆除,否则就是违法强拆。
同时,在起诉行政机关违法强拆的诉讼中,当事人的房屋是否系违建,是由被诉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在此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不具有相关的权属证明,但是被诉行政机关没有举证证明当事人的房屋系违建,关于违建的认定一样不会被可。此外,如果对于政府的认定如果不服,当事人也具有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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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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