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办法,上海拆迁政策咨询

咨询
赵昀腾律师

赵昀腾律师

主办律师 行政诉讼/谈判 土地/水域征收 房屋拆迁

具备扎实的法律实务能力,在房屋土地征收、房地产合同、城镇拆迁、水域占用、政府谈判等民商行政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擅长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结合案件具体特点,综合一切合法手段,制定最为经济、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并通过丰富的纠纷解决经验、扎实的法律基本功与特有的案件领悟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深受委托人好评。

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办法,上海拆迁政策咨询

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 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房管拆〔2010〕194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现将《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

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拆迁实施行为,加强拆迁工作人员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拆迁工作人员,是指在批准拆迁范围内,组织实施拆迁工作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上岗人员和拆迁项目经理。 第三条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对本市拆迁工作人员从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浦东新区建交委,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工作。   第四条 拆迁工作人员参加资格考试,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文化程度,其中拆迁项目经理,还应具有在拆迁上岗人员岗位二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拆迁工作人员冒名他人参加拆迁资格考试、继续教育考核的,停止其从事拆迁工作。 第五条 拆迁工作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经过资格考试获得相应的岗位水平证书后,由所在房屋拆迁单位报市房管局登记备案,由区、县房管局向拆迁工作人员核发上岗手册和上岗证。 第六条 拆迁工作人员从事拆迁工作,应当经区、县房管局审核同意。 拆迁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应当佩戴上岗证。 上岗证由市房管局统一制作。 第七条 拆迁上岗人员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 (一)解释和宣传房屋拆迁政策; (二)查证拆迁基地房屋、人口等相关情况; (三)做好拆迁协商记录; (四)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送达有关拆迁资料; (五)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六)做好信访接待、处理等工作。   第八条 拆迁项目经理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 (一)指导并考核拆迁上岗人员工作;

(二)落实拆迁管理各项制度;

(三)审核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四)及时报告、妥善处理拆迁工作中的突发性事件;

(五)负责做好拆除房屋的交接工作; (六)加强在拆基地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 区、县房管局应当对拆迁工作人员进行日常工作考评,发现有违规行为的,根据其违规程度记分,考评结果上报市房管局。 拆迁工作人员年度违规记分累计满12分的,停止其从事拆迁工作。 第十条 拆迁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县房管局给予记录3分,每发现一起,记录一次:(一)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差错、拖延等失职行为; (二)工作时未佩戴上岗证; (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约后,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 第十一条 拆迁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县房管局给予记录6分,每发现一起,记录一次: (一)具有本办法第十条的情形,限期整改后仍未改正; (二)接受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财物或吃请; (三)签订拆迁协议时滥用职权、违规操作; (四)本人或唆使他人在拆迁基地实施断水、断电、断气、阻断通讯、阻断通道等行为; (五)拆迁项目经理对拆迁上岗人员的违规行为不制止或知情后不处理。   第十二条 拆迁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县房管局给予记录12分: (一)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情形,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二)唆使或者串通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为被拆迁对象谋取不当利益; (三)故意提供或协助提供虚假材料,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 (四)伪造、涂改、转让上岗手册、上岗证; (五)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擅自拆除房屋; (六)有殴打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等违规违法行为,受到治安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三条 区、县房管局在每年12月份对拆迁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拆迁工作人员填写《拆迁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表》,拆迁项目经理撰写述职报告,由房屋拆迁单位报区、县房管局审核,审核结果上报市房管局。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拆迁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年度考核,由区、县房管局在拆迁上岗手册中予以记载: (一)履行拆迁上岗人员或拆迁项目经理职责; (二)通过继续教育考核; (三)市房管局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拆迁项目经理未通过年度考核的,不再保留其拆迁项目经理资格,按照拆迁上岗人员要求进行年度考核。 拆迁上岗人员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停止其从事拆迁工作。 第十六条 拆迁工作人员要求调动到其他单位从事拆迁工作的,应当经双方单位同意,并报所在区、县房管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房屋拆迁项目经理管理暂行办法》(沪房地资拆[2005]387号)、《加强本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的规定》(沪房地资拆[2002]268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 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房管拆〔2010〕194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现将《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 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办法[page]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拆迁实施行为,加强拆迁工作人员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拆迁工作人员,是指在批准拆迁范围内,组织实施拆迁工作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上岗人员和拆迁项目经理。 第三条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对本市拆迁工作人员从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浦东新区建交委,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工作。   第四条 拆迁工作人员参加资格考试,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文化程度,其中拆迁项目经理,还应具有在拆迁上岗人员岗位二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拆迁工作人员冒名他人参加拆迁资格考试、继续教育考核的,停止其从事拆迁工作。 第五条 拆迁工作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经过资格考试获得相应的岗位水平证书后,由所在房屋拆迁单位报市房管局登记备案,由区、县房管局向拆迁工作人员核发上岗手册和上岗证。 第六条 拆迁工作人员从事拆迁工作,应当经区、县房管局审核同意。 拆迁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应当佩戴上岗证。 上岗证由市房管局统一制作。 第七条 拆迁上岗人员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 (一)解释和宣传房屋拆迁政策; (二)查证拆迁基地房屋、人口等相关情况; (三)做好拆迁协商记录; (四)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送达有关拆迁资料; (五)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六)做好信访接待、处理等工作。   第八条 拆迁项目经理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 (一)指导并考核拆迁上岗人员工作; (二)落实拆迁管理各项制度; (三)审核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四)及时报告、妥善处理拆迁工作中的突发性事件; (五)负责做好拆除房屋的交接工作; (六)加强在拆基地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 区、县房管局应当对拆迁工作人员进行日常工作考评,发现有违规行为的,根据其违规程度记分,考评结果上报市房管局。 拆迁工作人员年度违规记分累计满12分的,停止其从事拆迁工作。 第十条 拆迁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县房管局给予记录3分,每发现一起,记录一次:(一)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差错、拖延等失职行为; (二)工作时未佩戴上岗证; (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约后,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 第十一条 拆迁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县房管局给予记录6分,每发现一起,记录一次: (一)具有本办法第十条的情形,限期整改后仍未改正; (二)接受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财物或吃请; (三)签订拆迁协议时滥用职权、违规操作; (四)本人或唆使他人在拆迁基地实施断水、断电、断气、阻断通讯、阻断通道等行为; (五)拆迁项目经理对拆迁上岗人员的违规行为不制止或知情后不处理。   第十二条 拆迁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县房管局给予记录12分: (一)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情形,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二)唆使或者串通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为被拆迁对象谋取不当利益; (三)故意提供或协助提供虚假材料,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 (四)伪造、涂改、转让上岗手册、上岗证; (五)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擅自拆除房屋; (六)有殴打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等违规违法行为,受到治安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三条 区、县房管局在每年12月份对拆迁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拆迁工作人员填写《拆迁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表》,拆迁项目经理撰写述职报告,由房屋拆迁单位报区、县房管局审核,审核结果上报市房管局。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拆迁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年度考核,由区、县房管局在拆迁上岗手册中予以记载: (一)履行拆迁上岗人员或拆迁项目经理职责; (二)通过继续教育考核; (三)市房管局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拆迁项目经理未通过年度考核的,不再保留其拆迁项目经理资格,按照拆迁上岗人员要求进行年度考核。 拆迁上岗人员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停止其从事拆迁工作。 第十六条 拆迁工作人员要求调动到其他单位从事拆迁工作的,应当经双方单位同意,并报所在区、县房管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房屋拆迁项目经理管理暂行办法》(沪房地资拆[2005]387号)、《加强本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的规定》(沪房地资拆[2002]268号)同时废止。

北京在明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办法最新

●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规定

●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全文

●上海拆迁主管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拆迁办法

●上海拆迁政策咨询

●上海 拆迁办

●上海拆迁法律

●上海市房屋拆迁政策

●上海拆迁政策咨询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办法,上海拆迁政策咨询”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上海市拆迁补偿政策,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全文

内容审核:赵昀腾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办法,上海拆迁政策咨询/
已有
2041
报名
李***
182*****23232
报名成功
相关新闻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25年09月01日
北蔡拆迁赔偿,浦东新区拆迁补偿标准

25年09月01日
上海有集体土地吗,村委会把集体土地卖给个人合法吗

25年09月01日
上海市公租房拆迁补偿办法,上海公租房拆迁补偿标准

25年09月01日
拆迁新农村名单上海,紫蓬镇新农村有拆迁计划吗

25年09月01日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pdf,上海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25年09月01日
上海市拆迁补偿规定2026,上海拆迁补偿标准2022

25年09月01日
上海与拆迁办打官司,上海市某加工场诉上海市某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25年09月01日
上海拆迁旧改规划公示名单,上海市静安区2021旧改计划表

25年09月01日
上海市关于拆迁补偿的规定,沪高法民[2020]4号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

25年09月01日
房屋拆迁到期怎么赔偿的,房子房产到期拆迁了怎么赔偿

25年09月01日
无为高速公路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天天高速无为拆迁赔偿标准

25年09月01日
房屋拆迁没有房改怎么补偿,没有房改的公房怎么补偿

25年09月01日
虚构房屋拆迁补偿方案,伪造房屋拆迁合同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25年09月01日
临沂拆迁补偿管理办法,2022年最新临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5年09月01日
拆迁房的最低赔偿标准,房屋拆迁标准费多少钱一平方

25年09月01日
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差价,产拆迁中房屋置换要补差价吗

25年09月01日
江苏盐城房屋拆迁赔偿,盐城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5年09月01日
拆迁要房子合适还是钱,拆迁要钱和要房哪个划算堙

25年09月01日
房屋拆迁被安置人有哪些权益,被拆迁人与被安置人区别

25年09月01日
最新新闻
胡大伟: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25年09月01日
李凤章:行政征收不能未经补偿便剥夺占有,间接占有同样应受保护,补偿时应识别真正的占有人

25年09月01日
张蓓:体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中确定原告资格时,只要具备合法基础即可,不必强调现实使用。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25年09月01日
在明律所成功举办第16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聚焦司法鉴定革新,共话行政法治未来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25年09月01日
“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研讨会”在京圆满举办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5年09月01日
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京举行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5年09月01日
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成功举办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5年09月01日
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许水云案”的里程碑意义,法律专家共议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与困境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5年09月01日
第十一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于在明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5年09月01日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

25年09月01日
精英律师团队
查看全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