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最新拆迁补偿,不构成诈骗罪的两起拆迁补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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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最新拆迁补偿,不构成诈骗罪的两起拆迁补偿案件

一、兰州市七里河区拆迁公告

文|金晓光律师

1.【案件背景与律师观点】

笔者今年办了两起在拆迁补偿中的涉嫌诈骗政府部门拆迁补偿款案件,一起是安徽省合肥市的许存兵,一起是甘肃省武威市的王东。笔者认为这两起都不构成诈骗罪,属于冤案,但却都被一审法院判决诈骗罪或贪污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笔者非常难过和困惑,人民法院为什么不依法判决当事人无罪?

2.安徽合肥许存兵案:

安徽合肥的许存兵,其所得补偿款是评估公司评估的,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评估公司串通,其完全是个冤案。

3.甘肃武威王东案:

被控贪污罪共犯,但定罪证据主要是讯问笔录,且笔录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严重不符。

甘肃武威市的王东,证明其有罪的就是他自己的讯问笔录和许福德的讯问笔录,证明他俩商量把杨军德拉进来,让杨军德违规拆掉西环南路1号房屋。但是王东2023年8月12日讯问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内容严重不符,讯问录像显示讯问笔录上的西环南路1号房屋不在拆迁范围、把杨军德拉进来等都不是王东说的;许福德2023年9月17日上午9:33分至10:40分讯问录像证明王东一年后才知道杨军德有出钱购买1号院房屋。也就是说判决书认定杨军德私自决定拆除西环南路1号房屋,王东不知道。(遗憾的是法院没有当庭播放讯问录像进行质证)。由此可见,判决王东是杨军德贪污罪的共犯是个错案。

4. 拆迁是否属于违规操作?

杨军德辩解:拆除行动源于棚户区改造计划规定的棚改范围和区政府“平房清零”会议决议,有其工作笔记佐证。

关键证据:凉州区住建局审签同意补偿款。相邻区域(啤酒厂家属院、西凉南市场等)均已纳入棚改,西环南路1号院案涉房屋符合改造条件。

那么,征收拆除西环南路1号平房和二层楼房是不是杨军德出于想侵吞拆迁补偿款而利用职权私自决定呢?杨军德及辩护人王兴、任星辉均予以否认。其称杨军德陈述,在其参加的一次区政府扩大会议上,时任凉州区政府区长朱星海要求当年年内拆除城区内的全部平房,其当时在笔记本上做了记录。会后,参会的西关街道办报送了包括西环南路1号院在内的三处待拆平房;其他两处因房屋手续问题无法拆除,西环南路1号院手续齐全符合条件,就拆除了。杨军德的前述笔记本没有调取到案,其辩护人举示的杨军德另一本笔记本,有杨书记和李区长、棚户区参与所有单位参加的会议,证实了有年底平房清零的内容。重要的是案卷中的证据证明西环南路1号院的补偿款是经过凉州区住建局审签的,凉州区住建局审签不可能不审查西环南路1号平房、土坯房及二层旧楼在不在棚改的拆迁范围内。事前有杨军德的工作笔记,有区领导的工作要求,事后有凉州区住建局的审签,如果法院认定这些属实,怎么能认定杨军德是私自决定征收拆迁呢?\n\n\n杨军德另外一本工作笔记

杨军德另外一本工作笔记\n\n\n杨军德另外一本工作笔记

5.案件的经过

许存兵

只有小学三年级文化的许存兵,1990年前后,来到安徽省省会城市合肥打工,为了生活,他开过出租车,卖过摩托车,也搞过保洁公司,其非常能吃苦。自2009年起,其和弟弟经营起园林公司,叫合肥滨水园林公司,公司在蜀山区井岗镇邓店村租赁的土地上,种植有各类树木50多种,十几万棵,其在井岗镇还有块土地,因井岗镇要用,需要移栽其园林树木,井岗镇给许存兵协调了南岗镇梁墩村的一块土地,2013年4月1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许存兵购置了嫁接银杏树种植。

王东

而王东一家,媳妇多年在农村劳动和养羊养鸡,省吃俭用攒下一些钱,王东用这钱在武威市买一些急需用钱想卖掉的旧房,通过城市旧房改造拆迁赚些钱。2016年因高某寿有贷款要还,急于想卖掉其2004年购买的西环南路1号院老旧平房和二层楼房,多次找王东,希望王东买下他的房屋,并提前送给王东两间平房。最后双方在2017年初终于以315万成交,王东前期支付了71万。

2013年底及2014年初,因安徽合肥动漫城项目确定在蜀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需要征收拆迁许存兵的两处园林。蜀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委托评估公司对合肥滨水园林公司的苗木进行了评估。评估公司做出了评估,经两次评估,管委会按照最后一次评估结果对许存兵进行了补偿。合肥市蜀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说“许存兵向担任评估的华诚公司提出滨水公司的银杏不是嫁接,跟实生银杏价格相当”,评估公司是专业公司,许存兵怎么能跟专业人员说银杏树不是嫁接银杏树呢?如果许存兵说了不是嫁接银杏树,又怎么能说跟实生银杏价格相当呢?这不是矛盾吗?蜀山区法院判决书说许存兵以次充好,冒充实生银杏树。许存兵的银杏树就长在那里,评估公司又不是不到现场,值多少钱是由评估公司根据评估准则估价确定,怎么能说许存兵以次充好?许存兵申报材料中并没有冒充实生银杏树,许存兵提供的《资产申报评估明细清单》没有以次充好,没有冒充实生银杏树。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判决是错误的。

而2018年,因王东购买高某寿西环南路1号房屋的钱紧张,许福德出钱加入,2018年7、8月,许福德分数次给王东244万购房款,2018年8月前后,该房纳入征收评估,后签订协议被征收,年底补偿款下来。

6.西环南路1号院平房、二层楼房及土坯房征收拆迁合法。

那么,西环南路1号案涉房屋在不在凉州区的棚户区改造计划中,征收拆除是不是杨军德个人违规做出的决定,征收拆迁经没经过凉州区住建局的同意?辩护人认为,凉州区的棚户区改造计划中明确棚改实施范围,是城市建成区内所有平房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环境卫生脏、乱、差的棚户区域。西环南路1号院被征收拆除的部分房屋使用年限久,是高某寿在2004年买的当时是乡镇企业抵押贷款的旧房子,房屋漏水、基础设施差,环境卫生差,仍然使用烟煤燃烧,严重污染空气,还有一部分是土坯房,厕所是简易厕所,其完全属于棚户区改造范围。凉州区法院也没有考虑与西环南路1号院相邻的北边的啤酒厂家属院、东北边的西凉南市场旧楼都已经进行棚户区改造,与西环南路一墙之隔的西边的烟草公司北侧平房区早就纳入2016年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西关小学东侧平房居民区在2017年被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征收1号院案涉房屋符合武威市城市规划和凉州区棚户区改造计划。

许福德在法庭上说西环南路1号被拆除的房屋在西关街道办事处及社区报的计划里就有烤肉城的范围,当时叫烤肉城。

从以上事实和证据来看,西环南路1号被拆除房屋属于棚户区改造计划,并且有杨军德的工作笔记作证,尤其有凉州区住建局的审签为证,凉州区住建局的审签是板上钉钉的证据,不能因为杨军德出钱了,就认定其是套取或骗取征收补偿款,其出钱购房是否违纪违法,是另外一个层面的问题。也不能因为没有公告,就认定其是违规拆迁。公告主要是针对成片区户数较多的征收拆迁,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征收拆迁都公告,尤其是单个房屋。苏坤文在一审法庭上证明了一些房屋的征收拆迁没有公告。

7.办案机关办理案件的违法问题

两个案件都存在取证违法的问题,许存兵案件,六次讯问笔录,只有一次有讯问录像,其他侦查机关均以录像覆盖为由未提供,那么侦查机关为什么不及时提取讯问录像?

而王东案件,前面提到,王东和许福德的两个讯问笔录内容和讯问录像内容不一致,人民法院是不是应以讯问录像内容作为定案的根据?许存兵案件,检察院不予批捕,对于检察院不予批捕的,公安机关如果认为应继续侦查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但蜀山分局却违法对许存兵采取监视居住;案件经蜀山区检察院两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期,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于2023年9月13日向蜀山区法院提起公诉,蜀山区法院2024年12月第二次召开庭前会议后,直到2025年3月7日才开庭审理,经多次催促一直不下判决,期间报上级法院延期和检察院申请延期,在延期后仍然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于2025年7月31日下判决,判决许存兵诈骗罪处十四年多的重刑。

王东案件,杨军德、许福德均当庭陈述办案机关存在非法取证。王东陈述监委某主任对其政策承诺是好好配合认罪,不进行处罚,不承担任何责任。而武威市凉州区监察委员会关于王东涉嫌贪污、行贿一案有关问题补充调查报告证实王东说的某主任确实受专案组的委托找王东谈过话。至于谈话内容是什么,有没有王东说的承诺,应该只有谈话的录音录像才能不偏不倚地客观还原当时的事实。

7.希望

希望合肥市中级法院和武威市中级法院能够坚持司法公正,依法公正判决。

欢迎专家、学者、律师讨论,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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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晓光律师拍摄

#法治#

二、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是什么罪

法律分析:

骗取动迁款定诈骗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宅基地拆迁补偿

●拆迁补偿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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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房屋拆除补偿公告

●武威老城区改造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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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五里村征地最新情况

●兰州市最新拆迁补偿政策

三、骗取拆迁补偿款定性

法律分析:

骗取房屋拆迁补偿款的量刑一般会构成贪污罪,在征地拆迁领域,国家工作人员承担的社会角色是公共财产的监护者。

被拆迁人提供虚假的资料骗取拆迁补偿,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主动配合,其行为侵害的法益是单纯的公共财物所有权,其构成的是单纯的财产性诈骗犯罪。

但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负有公共财产的守护义务,该守护责任决定了其必须阻止该诈骗行为,在国家工作人员不但不忠实履职,而且有意识地配合被拆迁人的诈骗行为的情形下,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活动中的特定角色,使得他的介入行为是对其保证人身份的一种直接背叛,从而导致整个案件的法益侵害性质得以提升,进而案件的性质因此发生变化。

换句话说,从法益侵害的角度看,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介入,受侵害的就不仅仅是财产所有权,而且亵渎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加重了法益侵害性,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国家工作人员地位通过其法律上的义务得以凸显,决定了整个案件的带有财产性职务犯罪的贪污性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四、骗取拆迁补偿款构成什么罪

法律分析:

通常情况下,因为没有独立的罪名,所以只能以诈骗罪进行追诉。

迁诈骗涉及的金额远远超于立案标准,所以在认定过程中,更多地会参考行为人是否确实存在着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并且让交易对方由于陷入了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五、动迁补偿诈骗罪的认定

法律分析:

通常情况下,因为没有独立的罪名,所以只能以诈骗罪进行追诉。

迁诈骗涉及的金额远远超于立案标准,所以在认定过程中,更多地会参考行为人是否确实存在着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并且让交易对方由于陷入了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六、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是否构成诈骗罪

法律分析:

骗取动迁款定诈骗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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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天水市拆迁补偿标准,动迁补偿诈骗罪的认定

内容审核:杨小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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